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云天化:云天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6-18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
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
及《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提高公司治理透明度,改善公司经营管理和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 1 -
    (三)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为:
    (一)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 2 -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
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
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
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 3 -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
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
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 4 -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
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
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
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第二十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为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



                                                       - 5 -
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披露的信息,将在第一时间在
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
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及时、
准确、完整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


- 6 -
    (二)为各方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
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
联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六)建立与财经媒体的良好互动关系,营造健康的舆情
环境;
    (七)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7 -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
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
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修订方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
施。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