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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天化:云天化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2022-08-23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的作用,保证公司战略规
划和经营方针得到贯彻执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派董事、监事是指由公司委派到全资、控股
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候选人人选,并由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按
照规定程序产生,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
监事的公司员工。
    第三条 公司通过外派董事、监事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
(以下简称“任职企业”)进行管理,对其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进
行监督。外派人员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及任职企业《公司章程》赋
予董事、监事的各项权利和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定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在本单位担任董事、监事职务以外,原则上 1 人在公司所
属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不得超过 3 家。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能
切实维护任职企业及股东的利益,执行任职企业和股东的意志,忠诚履
                                 1
行职责,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了解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企业运作特点,熟悉任职企业的经
营业务,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熟悉现代
企业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履行职责;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董事、监事: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
    (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
人员;
    (三)正在由监审部门或纪检部门立案调查期间的人员;
    (四)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五)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
员;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任职程序
    (一)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建议人选,提交公
司党委会审核同意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二)建议人选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办公室
报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向任职企业印发委派人选建议函。
    (三)派驻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委
派的建议人选履行相应的任职程序并办理工商备案。
    第九条 免职程序
    (一)免职事由包括:
    1. 任期届满,公司决定其不再担任新一届董事、监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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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人辞职;
    3. 因退休、职务变动不再适合担任的;
    4. 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5. 考核不合格,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较大错误,公司认为
不能胜任的;
    6. 因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再适合担任的;
    7. 任职企业股东(大)会解除董事、监事职务的;
    8. 公司认为需要免职的其他情形。
    (二)出现前款免职事由的,免职程序参照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任免生效时间以任职企业公司章程规定为
准。外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公司提名建议,可以连
选连任。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外派董事、监事依据法律法规、投资协议、所任职公司
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各项职权,包括参与董事会监事会、制定公司
制度、对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等。
    第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履职过程中,可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获
得相关生产经营管理信息、专业能力支撑等履职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亦
可通过外派董事、监事了解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实现公司职能
管理目的。
    第十三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任职企业公司
章程和公司相关规定,对公司和任职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四条 外派董事、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任职企业的财产。
    第十五条 外派董事、监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任职企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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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任职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三)违反任职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任职企业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四)违反任职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
意,与任职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任职企业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
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任职企业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泄露任职企业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和任职企业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外派董事、监事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任
职企业所有。
    第十七条 外派董事、监事执行任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任职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任职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八条 外派董事、监事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及相关决策机构做出
的涉及子公司的各项决议、决定或意见。
    第十九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以维护公司利益
为原则,有效地提出意见、建议,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权益。

                       第五章 决策表决

    第二十条 外派董事、监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监事会,本人因故
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权限及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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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应根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所任职公司的重
大信息或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

                     第六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任职企业公司发生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实施细则》规定的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外派董事监事
必须督促任职企业按照该制度规定流程上报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外派董事、监事进行临时报
告。

                         第七章 述 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需每年度结束后向公司述职,书面
报告履职情况,并重点分析任职企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外派董事、监事进行临时述
职。

                         第八章 考 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并实施外派
董事监事考核细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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