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作了必 要的询问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执行证监发〔2005〕120 号文和证监发〔2003〕56 号文规定情况作如下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 本报告期内,经董事会批准,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90.30 亿元,占公司 净资产的 56%。 上述担保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签名: 何 佳 蒋毅刚 赵 晶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