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段雯彦女士、赵娜女士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此次聘任的总经理段雯彦 女士、财务总监赵娜女士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聘任合法有效。我们同意 聘任段雯彦女士为公司的总经理、聘任赵娜女士为公司的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 唐安 肖慧琳 范凯业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