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我们认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专业能 力和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公司 本次变更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聘任永拓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唐 安 肖慧琳 刘信光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