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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盛集团: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9-19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 3 号盛贸华府 C 座 28 层(730030)
    28/F, Building C, ShengMaoHuaFu, No.3, Gaolan Road
      Chengguan District, 730030, Lanzhou, Gansu, China
          Tel: +86 931-8177627 Fax: +86 931-817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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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大成兰证字[2020]第 012 号




致: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召开。北京大成(兰州)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现

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甘肃亚

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

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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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并已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公开发布了《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公告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题、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时间及联系地址、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等事项。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时间、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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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 14 点 30 分在兰州市

城关区雁兴路 21 号公司 14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克恕

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平台进行

投票,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式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

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9,728,965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404%。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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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相关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58,31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81,387,2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256。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及统计,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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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

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增加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增选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审议《关于增选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4.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最高额贷款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

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

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

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

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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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增加营业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0,904,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9.8997%;反对 4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

    2.《关于增选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78,947,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4931%;反对 2,44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50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0.00%。

    3.《关于增选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0,904,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8997%;反对 4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0.10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

    4.《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最高额贷款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80,898,5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8984%;反对 48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 0.1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0%。

    经核查,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所持表决权的有效票数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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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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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亚

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

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盖章)




    经办律师: ________
                王爱民



               ________
                郭宝艳


          2020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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