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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盛集团:亚盛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0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

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甘

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

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

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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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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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

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

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

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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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

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

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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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包括通讯方式)为原则。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

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

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

者投票理由。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

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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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执行及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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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

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股东大会通过

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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