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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盛集团:亚盛集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0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

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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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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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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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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