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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盛集团:亚盛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0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和《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
事长 1-2 人,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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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层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层的工作;
    (十六)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十七)因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引起股份变动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并于每年年检期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人可由董事会秘书兼任或者其他人员担任,董事会和董
事会办公室印章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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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提案和通知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
期会议。
    第九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
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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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
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
经理层、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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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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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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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
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
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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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
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

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
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
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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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
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
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
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九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
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
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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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明确要求。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

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
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
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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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
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
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
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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