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盛集团:亚盛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8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
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
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
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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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
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平台、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
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召开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
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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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接收,
通过有线形式向投资者反馈。联系电话、地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及时
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也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以已公开披露的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
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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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
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包括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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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需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
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
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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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虛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
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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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
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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