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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盛集团:亚盛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8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
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
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

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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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
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平台、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
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召开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
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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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接收,
通过有线形式向投资者反馈。联系电话、地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及时
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也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以已公开披露的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
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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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
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包括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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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需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

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
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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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虛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
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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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

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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