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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英华: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汇编)2013-07-19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材料汇编)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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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1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召开时间:2013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三)上午 9:30
二、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路 286 号中科英华二楼会议室
三、主持人:王为钢董事长
四、审议会议议题
    1、《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3、《关于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4、《关于公司向盛京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五、股东提问,相关人员回答股东的有关问题
六、主持人宣布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七、监事宣布现场投票结果
八、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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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2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
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规范
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
定本会议规则。
    一、会议的组织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
    2、截至 2013 年 7 月 2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3、本次会议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
    二、会议表决方式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按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每一议案可在“同意”、“反对”或“弃
权”格中的任选一项,以“√”表示,多划或不划视为弃权。未投表决票,视为
自动放弃表决权力,所持的表决权在统计结果中做弃权处理。
    3、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填写《股东问题函》(详见材料 3),
并举手示意工作人员,将所提问题交予相关人员,并进行集中回答。
    三、表决统计及表决结果的确认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员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组成,其中总监票人 1 名,由本公司监事担任。总监票人
和监票人负责出席现场表决情况的统计核实,并在现场表决结果的报告上签字,
总监票人根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宣布议案是否通过。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
托代理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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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3


致各位股东:
    欢迎出席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热切
盼望您能为公司的发展,留下宝贵的意见或建议。由于时间关系,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书面提问方式。请将您的意见或建议及您欲提出的问题,记在下面空白处,
举手示意我们的工作人员,使我们可以及时将您的问题转交相关人员,以便在集
中回答问题时,能更有针对性地解答您的问题。谢谢您的合作,并再次感谢您对
公司的关注!
    您的意见、建议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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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4-1

             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提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推选,现拟选举陈顺

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陈顺先生简历如下:

    陈顺,男,1963 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北京汽车软轴厂车间主任、

团总支书记;北京市人事局干部调配处任副处级调研员;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润物控股有限公司

总裁。

    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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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4-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基于公司治理实际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
容如下:
    1、第八条,原文: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修订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
    2、第三十九条增加第二款,内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或通
过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违反规定的,应当立即纠正,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
措施,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并申请对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股份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报告。占用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现金无法清偿的,可以依法执
行被保全财产。原第二款至第五款内容不变,序号顺延。
    3、第一百一十一条增加第十三项,内容为: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财产;原第十三项内容不变,顺延为第十四项。
    同时,本条增加一段内容: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董事,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4、第一百四十八条在原两款的基础上增加第三款,内容为:对未尽到忠实
勤勉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
重的应予解聘。
    5、删除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六、十七项内容,即:(十六)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有权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十七)制止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若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应

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

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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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4-3
           关于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申请
30,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期限 1 年,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电子材料产业
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以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机器设备进行
抵押。
    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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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4-4
             关于公司向盛京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向盛京银行长春分行申请 20,000 万元人
民币综合授信(敞口 10,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 1 年,并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中
科英华长春高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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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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