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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英华: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3-15  

						股票代码:600110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编号:临 2014-017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4-013。
    2014 年 3 月 14 日,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吉林省长春市高新
技术开发区火炬路 28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6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65,868,614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4.42

    (三)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为钢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 165,868,614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拟向吉林
银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 165,868,614 股,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
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