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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英华:关于资产收购所涉诉讼事项进展的提示性公告2014-04-01  

						股票代码:600110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编号:临 2014-020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收购所涉诉讼事项进展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 年 12 月 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拟与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关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
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关议案,即公司自
筹资金以不高于人民币 9.5 亿元的价格向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收购其所持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详见公司公告 2013-087。
2013 年 12 月 23 日,公司 2013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2013 年 12 月 24 日,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了其持有
的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 52%股权之所设质押,并将其持有的德昌厚地稀土
矿业有限公司 52%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公司持有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已完成了股东变更等工商登记手续,并换
发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详见公司公告 2013-092。
    公司现就本次资产收购所涉诉讼事项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201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大未决诉讼
事项相关情况,即 2013 年 9 月 8 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和平(原告、
债权人)与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债务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
行了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书( 2012)鞍民三初字第 45 号],要求西昌志能实业有限
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给付原告本金 2,950 万元及利息;此外,被告
需向原告偿付原告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 202,150 元。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不服判决,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3-093。
    近日,公司获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和平(原告、债权人)与西昌志能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债务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终审判决[民事
判决书(2014)辽民一终字第 00008 号],判决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鞍民三初字第 45 号民事判决;
    二、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给付李和平借款
本金 900 万元及其利息(从 2010 年 10 月 31 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取);
    三、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给付李和平律师
费 18 万元;
    四、驳回李和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02,150 元,保全费 5,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02,150
元,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40,000 元,李和平负担 269,300 元。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辽民一终字第 00008 号]。
    特此公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