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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英华:关于资产收购所涉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2015-02-05  

						股票代码:600110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编号:临 2015-008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收购所涉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 年 12 月 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拟用自筹资
金以不高于人民币 9.5 亿元的价格向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
购其所持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事项。2013 年 12 月 23 日,公
司 2013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2013 年 12 月底按协议约
定完成了工商变更,公司持有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已向交易
对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 1 亿元人民币股权转让价款。
    公司本次资产收购事项所涉及的《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
议》正持续履行,现就近期目标公司有关诉讼事项说明如下:
    2015 年 1 月 29 日,公司公告披露了因涉及前期诉讼事项,目标公司德昌厚
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证于 2015
年 1 月被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有关事
项,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5-002。经相关各方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4 日获得有关文件,上述查封事项所涉诉讼情况如下:
    1、自然人李和平与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 年
11 月,根据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讼诉事项的执行裁定书
[(2014)川凉中执字第 97-1 号]有关裁定:因申请人李和平与被执行人西昌志
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解除对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采
矿权证的查封。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3-093、2014-020、2014-081。基于前述和
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李和平分期支付案款 900
万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 500 万元后未
按和解协议履行后续义务,李和平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
复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尚欠余款并承担违约利息,根据 2015 年 1 月 4 日四川省凉
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川凉中执字第 97-2 号]有关裁
定:查封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证号为 C5100002010125120100517 的采矿权
证;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
    2、交通银行成都分行与四川志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
任公司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成民初字
第 543 号民事判决书,1999 年 6 月 30 日四川志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
成都分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合计借款 135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999 年 6 月 30
日至 2000 年 5 月 29 日;同日,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交通银行成都分行
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由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前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因
四川志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借款合同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判决如下:四川
志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归还借款本金 1350 万元以及相关利
息、逾期利息,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于上述
判决事项,根据 2014 年 5 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执字第 199-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西昌志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矿山采矿权
(采矿许可证号为 C5100002010125120100517)予以冻结;冻结期限 2 年,从 2014
年 5 月起至 2016 年 5 月止。2014 年 7 月,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
成执字第 91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经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
司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根据公司本次资产收购有关《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的规定,由交易对方承诺保证目标资产“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西昌志
能终止、停业、解散、清算、合并、分立或丧失法人资格或者其他可能对其合法
存续构成不利影响的情形或法律程序;对其名下的和财务报表上记载的财产都享
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权,在财产上不会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所有权、共有权、占有
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物权,也不会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
有权机构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不存在任何政府主管部门任何形式
的重大处罚;目标公司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欠付的采矿费、租地补偿款、
税款、银行贷款、应付账款、职工医疗费、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民事赔偿、行政
罚款、环保责任等)及或有负债或任何应入账而未入账的事项,均由交易对方承
担并负责解决。”
    目前,公司正敦促交易对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实际
控制人刘国辉尽快协调解决上述诉讼事项。
    根据有关《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为控制交
易风险及充分保障公司利益,公司已按上述协议约定将德昌厚地稀土 100%股权
过户予公司名下;目前,交易对方未能如期完成《股权转让协议》中所规定的各
项义务,按照有关《框架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交易对
方已经违约,但是交易对方目前对所约定的义务诸如诉讼事项处理等仍然在积极
的推进中,为此公司将结合后续进展情况考虑适当的处理措施。
    本次收购事项相关的协议仍在履行过程中,最终交易价格仍未确定,本次资
产收购的交易行为也尚未最终完成。在本次资产收购事项后续进行过程中,如果
因交易对方无法根据上述协议如期履行相关义务,进而引致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时,存在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按协议规定行使单方解约权并终止
交易的可能。
    特此公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