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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科英华: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7-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在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北区航空街 1666 号
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
所徐晨律师、杨宬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已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
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已对与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会议召开 15 天以前即于 2015 年 7 月 8
日发布《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召集人和召开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告知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方式以及会议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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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等事项,并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
题的具体内容已在 2015 年 7 月 8 日发布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
议公告、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于同日发布的《中科英
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汇编)》予以充分披
露。
       根据上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具体是: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在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北区航空街 1666 号召开;公司并接受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现场会议当天 9:30-11:30、13:00-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在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
开发区北区航空街 1666 号如期召开,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5 名,代表股份
117,076,2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17%。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则由其
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于 2015 年 7 月 7 日召开的第
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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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现场
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对现场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合并统计了本次网络投票表决结
果。根据会议规则,同一表决权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为准。
     经表决,本次会议决议事项共 2 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均采用累计投票制。所有议案均获有效
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列明事项相符,不存
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并据此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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