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科英华: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项目的回复意见2015-10-2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项目的




           回复意见




        二〇一五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项目的

                                回复意见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中科英华”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中科英华重大资产出售项
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2015 年 10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就本次重大资产出
售项目出具了上证公函[2015]1807 号《关于对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出售(预案)的审核意见函》(下称“《审核意见》”)。现本所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 年
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行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审核意见》的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
所关于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项目的回复意见》(下称“本回
复意见”)。

    本回复意见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中科
英华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中的含义相同。
    一、关于交易方案及交易程序

       1、本次出售资产中融人寿是中科英华旗下盈利能力最强的资产,媒体质疑
本次交易的必要性。请公司补充披露:(1)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2)出售中
融人寿的必要性、合理性;(3)详细论证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11 条第(二)、(五)项的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
见。

       答复:

    一、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

    基于多年来在新材料、新能源领域的持续拓展和积累,上市公司明确了新材
料驱动、附加值提升、产业链延伸的战略发展导向,并持续完善以铜箔及锂电池
材料产业为依托、以新能源电动汽车产业链拓展为重点的发展规划。
    上市公司始终坚持新材料、新能源领域的科研投入和技术创新,经过多年的
技术、资源和市场积累,上市公司所属高档电解铜箔产品、中高端线缆及附件产
品、动力电池材料等系列产品具备较为明显的技术与成本优势。现阶段,高档电
解铜箔业务是上市公司的重点布局领域,上市公司在保证现有铜箔发展的基础
上,将继续加大投入,扩大锂电铜箔产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回收现
金流,获得支持高档电解铜箔突破瓶颈再发展的所需资金,有利于上市公司集聚
资源加速上市公司业务的转型升级和产能扩张,巩固上市公司在铜箔行业及新能
源电池行业的领先地位,预计未来2-3年上市公司的锂电铜箔年产能可达7-8万
吨,锂电铜箔国内市场占有率由近30%上升至50%,有望成为世界最大锂电铜箔
生产商和供应商。基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前景,同时结合现有锂电池材料的
产业链优势,上市公司将积极向上下游延伸拓展,力争在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形成
竞争优势。

    与此同时,根据 2015 年 9 月 3 日《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
投资参股互联网金融企业“E 理财”的公告》,深圳市前海永诚一百互联网金融
服务有限公司主要通过“E 理财”P2P 金融服务平台,采用 P2P 网贷的金融模式,
实现用户投资和融资的双向通道。未来上市公司将适时积极拓展新金融业务,重
点关注具有良好利润和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注重金融业务的投资收益以及对上市
公司财务结构改善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帮助。从而进一步夯实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不断地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

    二、出售中融人寿的必要性、合理性

    (一)出售中融人寿的必要性

    1. 上市公司财务压力较大

    上市公司除前高档电解铜箔外其他业务发展未达预期,因此导致上市公司资
金紧张,资产负债率较高,债务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 2014 年营业收入为 18.92
亿元,而有息债务净额高达 36.44 亿元,利息支出 3.12 亿元,沉重的有息债务
及利息是导致上市公司 2014 年亏损的主要原因。2015 年 1-9 月,上市公司的利
息支出为 2.63 亿元,银行融资困难,如果不转让此项股权,上市公司资金链随
时都有断裂的风险。为确保上市公司安全运行,降低资金成本,改善上市公司债
务结构,缓解上市公司财务压力,上市公司出售中融人寿,回笼货币资金十分必
要。

    2. 中融人寿长期未进行现金分红,资金需求大

    上市公司自 2010 年投资中融人寿以来,中融人寿业务持续发展,2011-2014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208.99%,净利润从-15,351.79 万元增长到 38,970.39
万元,发展势头良好,但长期未进行分红,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形成反哺,无
法解决上市公司的资金压力;另外随着中融人寿业务进一步发展,资本需求进一
步增大,上市公司目前资金压力较大,已经无力继续投入,股权有被稀释的潜在
可能。

    3. 上市公司融资能力下降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连续亏损,使得股权融资能力下降;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
限公司考虑上市公司 2014 年经营出现大幅亏损,资产负债率持续较高等不利因
素,将上市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由 AA-调整为 A+,使得上市公司债权融资能
力下降。从而上市公司再融资能力难度进一步加大,融资成本进一步增加。另外,
上市公司 2012 年发行的中期票据 2 亿元即将到期,出售中融人寿股权回笼货币
资金可以确保上市公司按期偿还债务。
      (二)出售中融人寿的合理性

      1. 中融人寿估值合理性

      选取与中融人寿业务相同或相近的金融保险行业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符
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共有 2 家,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估值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交易标的   市盈率       市净率
  1          华资实业            600191   华夏人寿   28.65         1.77
  2          天茂集团            000627   国华人寿   11.79         2.08
                        平均值                       20.22         1.93
             中科英华              -      中融人寿   25.78         5.96
      注:数据来源:巨潮资讯网及 wind。

      本次出售的中融人寿 20%股权对应的市盈率为 25.78 倍,高于同行上市公司
20.22 倍的平均市盈率;对应的市净率为 5.96 倍,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交易 1.93
倍的平均市净率。本次交易作价合理、公允,充分地考虑了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利益。

      2.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现阶段财务状况需要

      上市公司是中融人寿原始股东,一直持有中融人寿 20%股权,投资成本为
61,098.73 万元,本次交易价格为 20 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可以实
现前期投资收益,并获得现金流,有助于缓解上市公司财务压力,实现投资业务
对主营业务的反哺,同时也有利于上市公司寻求新的盈利增长点,增强未来持续
盈利能力。因此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现阶段财务状况需要。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出售中融人寿的股权是必要的、合理的。

      三、详细论证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11
条第(二)、(五)项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11 条第(二)项规定是“不会
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的条件”。

      1. 本次交易不涉及中科英华总股本变动,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公
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要求。

      2. 本次交易完成后,社会公众持股总数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因
此,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的要求。

    3. 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本次交易前,中科英华符合上市条件;本次交易不涉及股份变动,交易完成
后,中科英华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
上市交易条件。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
定。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11 条第(五)项规定是“有利
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
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热缩、冷缩材料、合成橡胶等新材料开发、生产、销
售,以及铜箔、履铜板及铜箔工业生产的专用设备,电线电缆制造与销售,本次
交易为调整上市公司保险投资业务,不存在重组后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截至 2015 年 6 月末,上市公司营运资金余额为-10.15 亿,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将实现前期投资收益,回收现金流,缓解短期偿债压力;根据 2015 年
6 月末财务数据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货币资金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27.68%,不存在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的情形。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符
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2、预案披露,本次交易最终标的资产为中融人寿 20%股权。请公司补充
披露:(1)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取得中国保监会的审批;(2)如须取得,对本次
交易及违约责任的影响,并提示相关风险。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答复:

    一、《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保险公司管理规
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八)
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变更
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股东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并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
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保险公司做出书面说明。保
险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股东之间的
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

    三、经本所律师咨询博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该部门未要求联合铜箔在办理
股权转让时,提交中国保监会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审批文件或中融人寿向中国保监
会报告的文件。

    四、中融人寿《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中融人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前,股东拟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的,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五、交易各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
全面约定了本次交易的付款条件、生效条件、违约责任。经核查,交易各方未将
获得中国保监会的批准或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作为该等条件之一,因此,未获得中
国保监会的批准或未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不影响贵阳金控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向
中科英华和西藏中科英华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不会导致中科英华和西藏中科英华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贵阳金控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一步作出承诺,保证贵阳金控符合
中国保监会对股东资格的要求。但该等承诺并非中科英华的义务,中科英华无需
就贵阳金控违反该等承诺(如有)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 保险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变更持有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
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股东的股权变更不属于保险公司股份变更,不适
用上述规定。本次交易为贵阳金控拟以支付现金购买联合铜箔经剥离除中融人寿
20%股权外其他资产和负债后 100%股权的行为,不属于需要中国保监会审批的
情形,依法不需要取得中国保监会的审批。

    2. 中融人寿需要将联合铜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和联合铜
箔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但该等报告并非审批程序,也非中科英
华的义务。

    3. 中融人寿的股东向外部主体转让持有的中融人寿股份时,中融人寿的其
他股东可以优先于外部主体购买该等股份。本次交易为中融人寿的股东联合铜箔
的股权转让,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中融人寿的股份变动,不属于“股东拟向股
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的情形,不适用中融人寿章程相关规定。

    4. 前述报告、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影响联合铜箔的股权转让,也不会导致
中科英华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对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关于资产权属及资产剥离

    3、预案披露,联合铜箔 50%股权目前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请公司补充
披露:(1)该质押权对应的债权情况;(2)该质押权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财
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2014 年 11 月 17 日,中科英华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
开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和《人民币资金贷款质押合同》,约定国开
行向中科英华提供借款 9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4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9 日,中科英华以其持有的联合铜箔 50%股权向国开行提供质押担保。

    2014 年 11 月 17 日,中科英华就上述股权质押事项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

    二、经核查,中科英华已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向国开行归还了 9000 万元借
款,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之日,中科英华正在办理股权质押的解除手续。中科英
华承诺不晚于中科英华就本次交易召开股东大会之日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的解除
手续。

    本所认为,中科英华已向银行归还 9000 万元借款,该质押权在不晚于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前解除不影响联合铜箔的股权过户事宜,对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影
响。




       4、预案披露,联合铜箔在本次交易前须进行资产剥离,涉及债权债务转移
和业务转移。其中债权债务由联合铜箔电子材料承接,联合铜箔不再享有主张
债权的权利,不再承担清偿的义务;业务协议应转移至联合铜箔电子材料,联
合铜箔与业务协议向对方不再互负债权债务及业务关系。请公司补充披露:(1)
债权债务安排是否取得联合铜箔债权人的同意;(2)业务及相应合同的转移是
否需要取得业务相对方的同意;(3)前述同意情况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财务
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答复:

    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
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联合铜箔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回复意见出具之日,联合铜箔正在通过快递、邮件、电话方式向债务人发出债
权转让的通知。联合铜箔承诺不晚于中科英华就本次交易召开股东大会之日完成
向全体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的通知事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联合铜箔提供的资料,联合铜箔已通过快递、电话、报
纸公告方式向全体债权人发出了债务转移通知。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之日,联合
铜箔已获得约占债务总额的 98%的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的回函,联合铜箔并承诺
不晚于中科英华就本次交易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获得剩余债权人的同意。

    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
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此,业务合同的转移需要取得业务相对方的
同意。根据联合铜箔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之日,尚待
转移的业务合同如下:
序
          合同名称                合同对方           总金额(元)   承诺转移时间
号
                                                                    中科英华股东大
1    物流运输合同           广州辉宏物流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会之前
     工业服务及危险废物处   博罗石湾鑫隆环保金属
2                                                    以订单为准       2015.10.31
     置合同                 加工有限公司
     工业服务及危险废物处   博罗县环保废物综合处
3                                                    以订单为准       2015.10.31
     置合同                 理站有限公司
     废物处理处置工业服务   惠州市东江威立雅环境
4                                                      10,000         2015.10.31
     合同                   服务有限公司
     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   广东亨利达环保科技有
5                                                      49,000         2015.10.31
     合同                   限公司
     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编   惠州市冠升华环保工程
6                                                      36,000         2015.10.31
     制协议书               有限公司
7    2015 年度铜购销合同    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     以订单为准       2015.10.31
                            台一江铜(广州)有限公
8    2015 年度铜购销合同                             以订单为准       2015.10.31
                            司

     综上,本所认为,债权债务安排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不需要取
得联合铜箔债务人的同意,联合铜箔已获得约占债务总额的 98%的债权人同意债
务转移的回函,联合铜箔并承诺不晚于中科英华就本次交易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获
得剩余债权人的同意。业务及相应合同的转移需要取得业务相对方的同意,联合
铜箔对截至本回复意见出具之日尚未转移的业务合同做出了转移安排,该等转移
安排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影响联合铜箔的股权过户事宜,对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
影响。




     5、预案披露,联合铜箔为母公司中科英华 2 亿元(50%保证金)的商业
汇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 1 亿元,汇票期限自 2015 年 3 月 14
日至 2016 年 3 月 14 日。请公司补充披露资产剥离后该担保责任的承担主体及
应取得的相关同意情况,并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答复:

     根据中科英华提供的资料及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联合铜箔以持有的青海电子 1.5 亿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为中科英华就上述 1
亿元担保责任提供质押担保。
     经核查,联合铜箔已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川工业
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解除了股权质押,并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将联合铜箔持有
的青海电子全部股权转让至中科英华。

     本所认为,联合铜箔在该担保责任下的担保义务已经解除,担保事项对本次
交易不构成影响。




     6、预案披露,联合铜箔涉及未决诉讼 6 项,均为原告。请公司补充披露:
(1)资产剥离后诉讼结果的承担主体;(2)前述安排对诉讼主体资格等的影响。
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答复:

     根据《预案》,联合铜箔涉及的未决诉讼情况如下:

                                                                        资产剥离后诉
序                       诉讼标的
     原告     被告                          目前案情进展简介            讼结果承担主
号                         (元)
                                                                          体及安排
                                      一审已经结束,一审法院支持联
                                        合铜箔诉求,判决被告支付
                                      300334 元货款,被告没有按调解     已完结,不涉
            江苏力天新
     联合                             书承诺付款,联合铜箔代理律师      及诉讼结果的
1           能源科技有    300,334
     铜箔                             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        承担主体事
              限公司
                                      和被告达成协议,用货物抵债,          宜。
                                      抵债物品已全部拉回工厂,并已
                                               开发票结案。
                                      一审已经结束,一审法院支持联
                                        合铜箔诉求,判决被告支付
                                                                        联合铜箔正在
                                      576371.09 元货款。 2014 年 11
            湖北能一郎                                                  参照债权剥离
     联合                             月 17 日与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2           科技股份有   576,371.09                                     的方式转移至
     铜箔                             签订执行阶段代理合同,由律师
              限公司                                                      联合铜箔电
                                      代为执行。第一次收回 10 万,第
                                                                            子。
                                        二次收回 26.1 万(扣减律师费
                                      3.915 万),目前还欠 21.53 万。
                                      一审已经结束,一审法院支持联
                                                                        联合铜箔正在
                                        合铜箔诉求,判决被告支付
            浙江振龙电                                                  参照债权剥离
     联合                             238019.93 元货款,被告没有按调
3           源股份有限   238,019.93                                     的方式转移至
     铜箔                             解书承诺付款,于 2014 年 11 月
                公司                                                      联合铜箔电
                                      17 日与联合铜箔达成协议:结欠
                                                                            子。
                                      货款自 2015 年元月 1 日起分五年
                                        还清(双方签订了五年还款协
                                                  议)。
                                       一审已经结束,一审法院支持联
                                         合铜箔诉求,判决被告支付
                                         1,668,466.64 元货款,被告于
                                                                          联合铜箔正在
                                       2013 年 10 月支付了 50000 元,
           建德市新安                                                     办理将破产债
                                       2013 年 12 月 31 日被告向法院申
    联合   江电工器材                                                     权人由联合铜
4                       1,718,466.64   请破产重整,联合铜箔代理律师
    铜箔   有限责任公                                                     箔变更为联合
                                       已经向被告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司                                                         铜箔电子的手
                                       目前被告大部分资产已经拍卖完
                                                                              续。
                                       毕,还剩一套房产没有拍卖,等
                                       这套房产拍卖完后,就进入分配
                                                    阶段。
                                                                         联合铜箔与联
                                       一审已经结束,一审法院支持联 合铜箔电子在
                                         合铜箔诉求,判决被告支付        《资产剥离协
           惠州市博能                  538563.8 元货款。被告没有按判 议》中约定:
    联合
5          新能源有限    538,563.8     决书承诺付款,联合铜箔代理律 联合铜箔收到
    铜箔
               公司                      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于      该等款项后再
                                       2014 年 6 月份支付 353644.22 元, 将款项转移至
                                       目有还欠 184919.58 元没有支付。 联合铜箔电
                                                                             子。
                                       一审已经结束,一审法院支持联       已完结,不涉
    联合   东莞德朗能                    合铜箔诉求,判决被告支付         及诉讼结果的
6                       304,874.89
    铜箔   源有限公司                  304874.89 元货款。已于 2014 年 6     承担主体事
                                                   月付清。                   宜。

    本所认为,案件 1、案件 6 已完结,不涉及诉讼结果的承担主体事宜。案件
2、案件 3 的诉讼结果为普通债权,该等债权由联合铜箔转移至联合铜箔电子后,
诉讼结果的承担主体将由联合铜箔变更至联合铜箔电子。案件 4 已进入破产程
序,破产债权人由联合铜箔变更至联合铜箔电子后,诉讼结果的承担主体将由联
合铜箔变更至联合铜箔电子。案件 5 的诉讼结果承担主体仍为联合铜箔,联合铜
箔收到该等款项后再将款项转移至联合铜箔电子。上述安排对诉讼主体资格等不
存在重大影响。




    三、其他

    8、请公司在重大风险提示中补充披露第七章风险因素中的“公司所持联合
铜箔股权质押风险”、“交易标的债务转移风险”、“原有业务可能无法转移的风
险”,并在“原有业务可能无法转移的风险”中明确原有业务无法转移的违约风
险;请公司说明未在重大风险提示中披露该三项风险的原因及合理性,请财务
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答复:

    一、上市公司披露《预案》时已经安排联合铜箔股权质押对应的借款偿还工
作,且已于 2015 年 10 月 23 日完成还款事宜,所持联合铜箔股权质押目前正在
解除中,详细情况说明请见本回复意见之第 3 题具体回复。

    二、联合铜箔目前的资产剥离已经在进行中,2015 年 10 月 15 日,上市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联合铜箔、联合铜箔电子签署了《资产剥离协议》。相关房产、
土地等目前正在办理过户工作;

    三、上市公司、联合铜箔相关人员已就本次联合铜箔电子承接原联合铜箔的
业务涉及的《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等业务资质的办理与相关
部门咨询,具体如下:经咨询博罗县环保局,公司资产重组后,只要新公司的注
册地址、生产规模和性质没有改变,且不涉及到债权债务经济纠纷的,则只需要
提供相关材料报博罗县环保局监督股,对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名称进行变更即可;
经咨询惠州市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名称不需要变更,
待证书有效期满后,以新公司名义重新申请即可。原有业务转移的不存在行政审
批风险。

    综上所述,目前联合铜箔的相关资产剥离工作已在进行中,不会对本次交易
造成影响。而且本次出售的是经剥离除中融人寿 20%股权外其他资产和负债后的
联合铜箔 100%股权,不涉及联合铜箔原有的债权债务以及生产性业务,因此资
产剥离不影响本次交易的权利和实施,不是本次交易的必要条件。基于上述理解,
公司未在重大风险提示中披露该三项风险。

    为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财务顾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审慎
性的态度,将《预案》第七章风险因素中的“公司所持联合铜箔股权质押风险”、
“交易标的债务转移风险”、“原有业务可能无法转移的风险”等重要提示补充
披露到“重大风险提示”部分,详见预案披露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