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诺德股份:诉讼进展公告2017-08-25  

						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7-049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5475.84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依据判决书的结果显示,法院已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


    国源中鑫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立案受理。
    近日,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 269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源中鑫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国源中鑫”)
    被告: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1、具体诉讼案件的事实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4 日披露的《涉及诉讼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23)。
    2、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
    (1)国源中鑫对成都市广地绿色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广地”)
享有到期金钱债权人民币 5475.84 万元。
    (2)成都广地对公司享有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到期金钱债权却怠于行权。
    (3)国源中鑫得依代位权提起本案诉讼。

    三、案件判决情况
    经法院审查认为,在国源中鑫公司提交的证据既未证明其对成都广地公司享
有合法债权,亦未证明成都广地公司对我公司享有到期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故其请求代位行使成都广地公司的债权,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对其提出关
于代位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
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国源中鑫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25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