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09-28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议案的独立意见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召开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的议案》,会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二、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具有可行性。
三、本次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四、公司审议上述议案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
时,与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陈叔军、 陈友春、郭新梅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月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