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60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概述 (一)西藏诺德与沃特玛基本情况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诺德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诺德”)通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沃 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任管理人公告》(案号:(2019)粤 03 破申 410 号)获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裁定受理了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破产清算 一案。西藏诺德作为沃特玛的债权人,经查,截至破产清算受理日沃特玛尚欠西 藏诺德 60,952,420.82 元。截止目前,公司已就该项债权累计计提坏账准备 30,476,210.41 元。 (二)诺德租赁与坚瑞沃能基本情况 2019 年 9 月 30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裁定受 理沃特玛母公司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瑞沃能”)重整一案 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控股子公司深圳诺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德 租赁”)于 11 月 14 日收到坚瑞沃能管理人《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2019)坚 瑞债审第 008 号),管理人对诺德租赁申报的普通债权进行了审查,审查结论通 知如下:债权申报数额:133,220,265.20 元,债权确认数额:133,173,697.60 元。确认数额与申报数额差异原因:诺德租赁主张罚息部分,因租赁本金已在合 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偿付 1,096,000.00 元,不应计入罚息的计算基数,因此对该 部分罚息管理人予以减调。 若诺德租赁对管理人债权审查结论有异议,应当在 2019 年 11 月 23 日以前 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将视为同意管理人的该债权审查结论。诺德租赁已 就审查结论通知与管理人进行了联系,不予确认的 46,567.60 元是双方对罚息的 计算存在偏差,经与管理人沟通,不予确认的债权金额应为 10302.40 元,管理 人已同意更正。 二、具体债权情况 (一)西藏诺德关于与沃特玛相关债权债务情况 沃特玛因生产需要,多次向公司子公司深圳百嘉达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原 名“深圳市百嘉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嘉达公司”)采购锂电铜 箔,双方在 2016 年签署了编号为 WTM-CGA2017020 号《年度采购合同》,合同约 定:1、采购产品的规格、数量、价格等以采购订单为准;2、货款在交付后的次 月 30 日前结清;3、延迟支付供方货款的,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 2%违约金;4、 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因行使权利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 费等费用)。 双方先后签订了多份采购订单,每份采购订单均约定了产品的规格、数量和 单价,同时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 30 天银行汇票。 采购订单生效后,百嘉达公司按沃特玛的要求,分批向沃特玛交付其所采购 的产品,沃特玛验收确认后,均在百嘉达公司的送货单中签字确认,并通过每月 对账的方式,对交付的商品、订单号、规格、数量、金额等进行确认。 2018 年 6 月,因公司内部债务重组及管理需要,公司子公司西藏诺德与百 嘉达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ZRXY2018091201 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 称“原转让协议”),受让了百嘉达公司对沃特玛享有的部分应收货款债权,并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向沃特玛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因原转让协议中,转让资产不够具体和明确,为方便行使债权,双方在 2019 年 3 月 28 日重新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编号:ZRXY20190328-01 号),对原 转让协议所约定的事项重新予以明确,将与转让的债权有关的合同、采购订单、 对账单、发票等作为附件,并再次向沃特玛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 根据百嘉达公司与沃特玛在《年度采购合同》第四条中付款方式的约定,沃 特玛应在收货后次月 30 日前付清(如:1 月的货款 2 月底付清)。截至破产清算 受理日,沃特玛共计拖欠西藏诺德 60,952,420.82 元货款及违约金。 (二) 诺德租赁与坚瑞沃能相关债权债务情况 1、关于安徽省民富绿能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情况: 2017 年 12 月 7 日,坚瑞沃能控股子公司安徽省民富绿能新能源汽车销售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富绿能”)与诺德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购买 合同》,用其名下 435 台电动公交车作为租赁物,以售后回租的方式销售给诺德 租赁,并回租上述辆车继续使用,期限两年,合计租金总额为 127,716,000.00 元,按月支付。并且需支付保证金 6,000,000.00 元。 2017 年 12 月 8 日,坚瑞沃能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 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向诺德租赁公司签订《担保书》,并确认,诺德租赁与民富 绿能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均无须征得坚瑞沃能的同意,坚瑞沃能的保证责任 并不因此而减免。 2018 年 2 月 6 日,诺德租赁与民富绿能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 和《购买合同之补充协议》,民富绿能减少部分租赁物,将原定的 435 台电动公 交车减少到 340 台,并以此为租赁物,以售后回租的方式销售给诺德租赁公司, 并回租上述辆车继续使用。合同约定:该售后回租起租日为 2018 年 6 月 29 日, 期限两年,合计租金总额为 90,679,200.00 元,其中 2019 年 6 月 28 日需支付租 金 45,339,600.00 元(租赁本金 42,600,000 元,租赁利息 2,739,600 元),2020 年 6 月 28 日需支付租金 45,339,600.00 元(租赁本金 42,600,000 元,租赁利息 2,739,600 元)。另需支付保证金 4,260,000.00 元,民富绿能通过委托深圳市沃 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代为支付所有保证金。 截止目前,民富绿能及坚瑞沃能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履约,诺德租赁对民富绿能及坚瑞沃能拥有债权合计 94,269,392.24 元。 2、关于铜陵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的债权情况: 2018 年 2 月 6 日,坚瑞沃能控股子公司铜陵市中沃绿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沃绿源”)与诺德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 用其名下 94 台电动大巴车作为租赁物,以售后回租的方式销售给诺德租赁公司, 并回租上述辆车继续使用,期限两年,合计租金总额为 37,036,800.00 元,按月 支付。且需支付保证金 1,740,000.00 元,中沃绿源已委托沃特玛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代为支付所有保证金。 2018 年 2 月 7 日,坚瑞沃能为该笔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 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向诺德租赁公司签订《担保书》,并确认,诺德租赁与中沃 绿源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的,均无须征得坚瑞沃能的同意,坚瑞沃能的保证责任 并不因此而减免。 2018 年 6 月 28 日,中沃绿源与诺德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合 同约定:该售后回租起租日为 2018 年 6 月 29 日,期限两年,租金总额为 37,036,800.00 元,其中 2019 年 6 月 28 日需支付租金 18,518,400.00 元(租赁 本金 17,400,000.00 元,租赁利息 1,118,400 元),2020 年 6 月 28 日需支付租 金 18,518,400.00 元(租赁本金 17,400,000.00 元,租赁利息 1,118,400 元)。 截止目前,中沃绿源及坚瑞沃能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履 约,诺德租赁对民富绿能及坚瑞沃能拥有债权合计:38,950,872.96 元。 综上所述,民富绿能和中沃绿源公司均已逾期支付租金,且无力支付后期的 租金,坚瑞沃能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履行担保义务,因此,诺德租赁对陕西 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担保债权为 133,220,265.20 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 2018 年度对与沃特玛及坚瑞沃能的应收账款计提了部分坏账准备, 合计 32,360,906.61 元。公司控股子公司诺德租赁通过售后回租方式持有 425 台电动大巴车租赁物的权证,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并安装了 GPS 卫星定位系统。 目前沃特玛破产清算事项被法院受理,沃特玛破产清算及坚瑞沃能重整具体方案 尚未出台。考虑前述因素,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相关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暂时 无法准确预估,具体金额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努力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最大限度减 少损失,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将根据相关情况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