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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德股份: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8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
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下属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青海电子增资 6 亿元人民币,再由青海
电子对青海诺德增资 6 亿元人民币专项用于实施“年产 15000 吨高性能极薄锂离
子电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目”是基于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尽快发挥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和长远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以上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使用募集资金
向青海电子增资并由青海电子向青海诺德增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蔡明星




     陈友春




     郭新梅




                                                     2020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