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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德股份: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22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
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下属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向青海电子增资 3.8 亿元
人民币,再由青海电子对青海诺德增资 3.8 亿元人民币专项用于实施“年产 15000
吨高性能极薄锂离子电池用电解铜箔工程项目”是基于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
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尽快发挥募投项目经济效益,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以上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
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青海电子增资并由青海电子向青海诺德增资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此议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
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蔡明星




     陈友春




     郭新梅




                                                      2021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