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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德股份: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2021年7月修订)2021-07-06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1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忠
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本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对本公司证券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
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就其保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而且还应当将上述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及时、公平。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是本公司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及本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媒体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本公司独立董事也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依照本公
司章程及本信息披露制度,依法承担和履行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就本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出具意见、保密尚未披露信息、承担相应责任、配合信息披露工作
等。
    本公司监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行为进行监督,在发现
问题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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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其他相关人员也依法承担和履行本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本公司任
何有关人员,包括本公司参股或控股的公司的负责人,在其所负责范围内发现可能需
要本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或可能影响本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事项时,应及时向本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汇报。董事会秘书应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进行审议,
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本公司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发生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事
项,应当在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告知本公司,并将应当进行
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全部提供给本公司。公司如果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发生或可能发生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的,应当立即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联系确认;属于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司应当促使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将定期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及时了解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变化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
的沟通,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
和信息进行保存和管理。
    第六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如披露材料的撰写、初审、与股东、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往来和沟通等)由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完
成;信息披露的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存档和管理,保管的
期限应当不少于十年。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
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予以保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本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公平披露所有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及时澄清与本公司有关的、非正式披露的信息;
    (三)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
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由上交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八条 保密措施:
    (一)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要负有保密责任;
    (二)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必须将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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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本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本公
司证券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本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条 本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具体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
告具体制度,明确本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
责任,以保证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要求。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
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原则上为中文文本,如果确需同时出
具外文文本的,需要确保中文和外文文本内容一致。同时应在中外文文本中明确,在
中外文文本存在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本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报送上交所。
       第十四条     本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部门规定的格
式编制,公告文稿应为打印件,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同时采用书面和电子文件的形式
报送上交所,书面和电子文件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     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上交所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
件提交上交所,所报文稿应为中文打印件并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本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本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
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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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报送本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
       第十八条     本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报送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
件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申明该文件涉及未公开的信息并提请对方注意保密。除此
之外,本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
       第十九条     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按照《诺德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暂缓披露,说
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
限届满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及公司内部
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二十条       若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
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时,本公司可按照《诺德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豁免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      应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定期报告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要求包
括所有可能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定期报告草稿由高
级管理人员起草,由董事会进行审议,再由监事会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披
露。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
准确、完整反映本公司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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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本公司应当披露。本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
告,在指定报纸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本
公司要参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
成中期报告,并在指定报纸披露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本公司要参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中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业绩传闻导致本公司证券或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价格波动的,本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本公司如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时;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本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
规定需要进行审计时;
    (三)证券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按要求需要进行审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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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
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上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
保留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如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本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
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本公司除按时披露定期报告之外,还应当在出现可能对本公司所发行
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投资者尚未知晓时,依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
盖本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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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
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报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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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
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本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
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
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
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
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本制度有关要求的,可以
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
的公告。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适用前述各节的规定。本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或者与本公
司的关联人进行各类交易,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本公司应当参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在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当按
照本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时间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将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报告
本公司并提供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三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证券发行前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要求公告招股说明书或债券募集说明书。招
                                                                              8
股说明书或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应对可能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进
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可能
影响所发行证券价格和情况的重大事项时,本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后依法修改招股说明书或债券募集说明书或作相应补充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时,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节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条     本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
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交所。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上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本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
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及其他事项的董事会决议,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本公司也
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或者上交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时,除相关规定的例外情况外,本公司应当
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
上交所备案,经上交所登记后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临时股东大会十五日前),
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本公司还应当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
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交所。上交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本公司应
当按要求提供。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五个工作
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
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修改提案或者增加提案时,本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
内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修改后的提案内容或者要求增加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
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9
    第四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时,本公司
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五十条     本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向股东通报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五十一条 “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在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本公司最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10
    上述指标所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面标准之一的,除应当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公
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所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所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
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五十五条   交易标的为本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本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本公司的资产总额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五十二
条和第五十三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五十六条   交易仅达到第五十三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本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本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适用将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该规定执
行。
       第五十七条   交易达到第五十三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本公司股权,本公司
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
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
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本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
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交易虽未达到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标准,但上交所认为有必要时,本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有关会计师事务
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11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
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五十二条或者第五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第五十二条或者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五十二条或者第五十三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十二条或者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五十二条或者第
五十三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十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
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本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节      关联交易
    第六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十七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量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而形成关联关系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有关交易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关义务,但
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 18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量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
公司由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本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六十四条或者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十四条或者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
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照第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13
    (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本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前
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七十条     本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
近一个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二条     本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第
五十七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七十五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涉及或者评估。
    第七十三条     关联交易涉及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标准
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如果本公司已经按照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或者第七十
二条履行相关义务时,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十四条     本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或者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本公
司已经按照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或者第五十三条履行相关义务时,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十五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者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
计的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适用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14
本公司在以后年度与该关联人持续进行前款所述关联交易时,应当最迟于披露上一年度
的年度报告时,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对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
预计。预计交易总金额达到第七十一条规定标准时,应当在预计后及时披露;预计达到
第七十二条规定标准时,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预计情况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七十六条   对于前条预计总金额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定价依
据、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等主要交易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时,本公司可以免予执行第七
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但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该等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作出说
明,并与已披露的预计情况进行对比,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所在和造成差异的原
因。关联交易超出预计总金额,或者虽未超出预计总金额但主要交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的,本公司应当说明超出预计总金额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重新预计当年全年累计
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并按照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和相
关审议程序。
    第七十七条   本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
换本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本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本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七十八条   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
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本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十九条    本公司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七十八
条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第七十八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




                                                                             15
       第八十条     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本公
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
决执行情况等。
       第八十一条     本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及
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
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
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根据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结果进行业绩预告更正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
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第八十三条     本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
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第八十四条     本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八十五条     本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
实施公告。
       第八十六条     本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
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一)连续 3 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连续 3 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 5 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 30
倍,并且连续 3 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 20%的;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八十七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本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
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八十八条      如本公司发行可转换本公司债券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
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16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
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本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本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的;
    (三)本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可转换本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
等情况的;
    (五)未转换的可转换本公司债券数量少于 3000 万元的;
    (六)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本公司债券的信用或本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
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可能对可转换本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九条     本公司应当在可转换本公司债券约定的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
披露付息公告;在可转换本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
    第九十条     本公司应当在可转换本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
股的公告。
    第九十一条     本公司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
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
等内容。赎回期结束后,本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其影响。
    第九十二条     在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本公司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
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回售公告。回售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
方法、时间等内容。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影响。
    第九十三条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本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二十个
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本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
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
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第九十四条     本公司在可转换本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二十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
发布三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本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交易日停
止交易的事项。本公司出现可转换本公司债券按规定须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在
获悉有关情形后及时披露其可转换本公司债券将停止交易的公告。
    第九十五条     本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本公司债券转换为
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17
       第九十六条   本公司应当及时将本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上
交所备案,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本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
项的履行情况。本公司未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其原因以及相关董事可能承
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本公司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
会采取的措施。
       第九十七条   本公司出现下列使本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上
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本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本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本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本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
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上交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九十八条   本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交所网站上
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18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十)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
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九条     本公司如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时,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
定后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改正、更正及
相关披露事宜。
       第一百条   本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本公司破
产或者法院受理关于本公司破产的申请后,本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充分揭示其股票
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进入破产程序后,本公司和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当及
时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破产和解与整顿等重大
情况。法院依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中止或者恢复破产程序、破产宣告等裁定的,本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裁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本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一百零二条   本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
更登记等事项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19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一百零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
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
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
会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八节      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
《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于上交所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签署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于上交所备案。
    第一百零八条     本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
报送上交所。本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交所
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办公室等公司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
的意见,书面内容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一百一十条     上述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时,若对于
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上述任何
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服务机构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
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证券服务机构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
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服务机构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不应评论证券服务机构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服务
机构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与意见,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
                                                                            20
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
券服务机构;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
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同时纠正报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上述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在接待境内外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对涉
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内容特别谨慎,并保证不会选择性的公开一般或背景资料以外的事
项。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记者
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
感资料,公司应以“不予评价”回应,并在该等资料公开披露前保持态度一致。
    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媒体报道中出现公
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知悉后有责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上交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所提供的信息要及时、准
确、完整、真实,并且要求部门负责人要在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后,报到董事会办
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对照本制度所做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规性审查,确定
所报事项是否需要披露;
    (三)董事长签发;
    (四)信息披露的具体时间和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
载的有关本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
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等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指定的上交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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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的报纸和网站。
                             第六章     罚      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违反了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本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公开批评、严
重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批准之日起实施,同时报本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上交
所备案。
    第一百二十三条   如果本制度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或
本公司章程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以其他规定或文件为准。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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