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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德股份: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汇编)2022-05-17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材料汇编)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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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1: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4:00,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2 年 5 月 30 日至 2022 年 5 月 30 日。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投票方式及地点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可
以到会参加会议现场投票表决,也可参加网络投票。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沙咀路 8 号绿景红树湾壹号 A 座 16 层诺德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主持人:陈立志董事长

    四、审议会议议题

    1、《关于投资建设贵溪市年产能 10 万吨超薄锂电铜箔生产基地项目的议
案》;

    2、《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津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3、《关于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4、《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电子拟向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并
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7、《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五、股东提问,相关人员回答股东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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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持人宣布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七、监事宣布现场投票结果

八、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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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2 :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
证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规
范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制定本会议规则。

    一、会议的组织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

    2、截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进行投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3、本次会议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

    二、会议表决方式

    投票表决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一)现场会议投票表决

    1、现场会议参加办法。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法人委
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
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票账户、授权委托书
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电话或传真方式登记。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按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每一议案可在“同意”、“反对”
或“弃权”格中的任选一项,以“√”表示,多划或不划视为弃权。未投表决
票,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力,所持的表决权在统计结果中做弃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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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填写《股东问题函》(详见材料
3),并举手示意工作人员,将所提问题交予相关人员,并进行集中回答。

    (二)网络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 A 股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股东如仅对某一项议案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
股东未参与表决或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按照弃权计
算,并纳入表决统计。对同一议案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表决申报
不得撤单。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同一股份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对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敬请各位股东审慎投票,不要重复投票。

    三、表决统计及表决结果的确认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员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组成,其中总监票人 1 名,由本公司监事担任。总监票
人和监票人负责出席现场表决情况的统计核实,并在现场表决结果的报告上签
字,总监票人根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宣布议案是否通过。若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委托代理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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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3 :

致各位股东:

   欢迎出席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热切盼望
您能为公司的发展,留下宝贵的意见或建议。由于时间关系,本次股东大会采
取书面提问方式。请将您的意见或建议及您欲提出的问题,记在下面空白处,
举手示意我们的工作人员,使我们可以及时将您的问题转交相关人员,以便在
集中回答问题时,能更有针对性地解答您的问题。谢谢您的合作,并再次感谢
您对公司的关注!

   您的意见、建议或问题: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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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4-1 :
                        关于投资建设贵溪市

         年产能 10 万吨超薄锂电铜箔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德股份”)为顺应新能源
电池材料市场的快速发展,匹配客户迅速增长的规模,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
发挥产业规模化效应提升企业竞争力。公司与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政府(以下简
称“贵溪政府”)拟签署《超薄锂电铜箔建设项目投资协议》,投资建设年产能
10 万吨超薄锂电铜箔生产基地,本次项目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该项目具有较好
的市场前景和发展空间,顺应了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响应了市场的急切需求,
结合了当地的原材料优势和周边市场辐射以及企业自身产品优势,促进企业加
速发展,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超薄锂电铜箔建设项目

    2、项目投资规模:项目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

    3、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一、二期全部建成达产后,可年产 10 万吨超薄
锂电铜箔。

    4、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投资协议主体名称: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政府

    单位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公司与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章节

    项目拟选址于贵溪市生态科技产业园,一期项目用地面积约 350 亩,二期
计划用地约 350 亩。实际面积及四至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项目建设用地使用
期限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土地须依法依规通过招拍挂竞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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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拟建设 5 万吨超薄锂电铜箔生产线,一期计
划 2022 年开始建设,预计于 2023 年投产 2 万吨,2024 年投产 3 万吨,合计产
能达到 5 万吨;二期项目预计于 2025 年开始建设,建成后合计产能 10 万吨。

    公司超薄锂电铜箔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应符合当地要求。固定资产
投资额的确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规要求,由贵溪政府组织
有关单位审核确定。

    贵溪政府将积极协助诺德股份贵溪项目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申请符合条件的
各项政策支持,享受当地企业的普惠政策,积极为公司申请国家、省市级各项
项目扶持。协助公司办理公司注册、项目备案、环评、规划、消防、安全等相
关手续;负责将水、电(3000KVA 以内)、气、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配套满足
项目建设需要,达到八通一平;负责按公司需要的专线供电、双回路供电线路
等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并承担费用;于本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完成土地挂牌的相关
工作。

    四、拟投资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业务布局需要,公司在国家东南部地区及国家铜冶炼基地投资建设年
产能 10 万吨超薄锂电铜箔生产基地,可以结合地理位置优势及上下游优势给客
户配套供应产品。此战略规划符合国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新能源推广应
用的宏观产业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产能,降低公司产品成本,强化公
司产业竞争力,提升公司收益水平。项目建设完成后,将有利于公司经营业绩
实现有效增长,公司市场规模和持续盈利能力将进一步提升。

    本次投资项目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
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的长期收益影响将视后续具体业务的实际推进而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投资的风险分析

    1、本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需按国家规定取得
相应的立项备案、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和
审查等前置审批手续。项目的实际推进进度,存在不确定性。

    2、在国内众多锂电材料纷纷扩大产能的背景下,本项目未来可能存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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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场竞争风险。针对市场竞争风险,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力度,建立产品壁
垒,加强开拓客户及增加客户粘性等方式进一步稳固和加强公司的市占格局。
并通过加强经营管理、发挥规模效应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公司的抗风
险能力。

   3、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 36.55 亿元,本次投资资
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若未来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项目
建设所需资金,可能导致财务费用增加。

   4、本投资中涉及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计划、建设规模、建设周期等数值
为预估数,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预计短期内该项目不
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相关环节。公司将积极关注后续
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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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4-2 :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津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考虑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相
应职责及对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发挥的重要作用,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津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如下:

   1、独立董事津贴:10 万元/年(含税)

   2、非独立董事津贴:10 万元/年(含税)

   公司董事长以及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岗位领取薪酬,不再
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3、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职位                               含税薪酬(元/月)

      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80000-100000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60000-80000

   上述津贴总额中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而聘请中介机构的
费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而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由公司
实报实销;任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津贴数额。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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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4-3 :
              关于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考虑到公司监事人员承担的相应职责及对
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发挥的重要作用,公司将第十届监事会监事津贴方案
如下:

   1、股东代表监事津贴:4 万元/年

   2、职工代表监事津贴:3 万元/年

   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监事,另外根据其所任职务领取年度薪
酬。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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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4-4 :
                     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外。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限制。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权性质的证券。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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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1/3 时;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份的股东请求时;                               1/3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份的股东请求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股东;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日;
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日。
                                               决程序。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特别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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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布提案是否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案是否通过。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方等相关各 方 对 表 决 情 况 均 负 有 保 密 义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务。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
中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事长一人。                                        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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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总经理的工作;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决定公司负债率不超过 75%时的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银行贷款;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决定金额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                    (十六)决定公司负债率不超过 75%时的
司净资产 10%及以下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银行贷款;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七)决定金额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
    (十八)签订对净利润影响不超过 10%,               司净资产 10%及以下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的许可使用协议、转让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八)签订对净利润影响不超过 10%,
    公司就上述同一项目分次进行的,按照 12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的许可使用协议、转让
个月内各次交易标的额累计计算。                         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公司就上述同一项目分次进行的,按照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12 个月内各次交易标的额累计计算。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金额为最近一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金额为最近
期 经 审 计 的 公 司 总 资 产 30% 以 下 ( 不 包 括    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 30%以下(不包括
3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债权债务                3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债权债务
重组、委托理财等事项;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               重组、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事项;董事会应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准。                                                   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任。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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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

    除上述条款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序号亦根据上述修改情况进行了
相应调整,其他内容未变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
相关人员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涉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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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4-5 :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电子

   拟向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向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总金额不超过 25,000 万元(敞口 20,000 万元)人民
币综合授信,授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期限 2 年,并由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具体以最终合同签署为准。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介绍

    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青海电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成立于 2007 年,注册资本人民币 3,457,541,914 元,是公司的铜箔生产基地之
一。经营范围:从事开发、研制、生产、销售电解铜箔专用设备、各种电解铜
箔产品,LED 节能照明产品、履铜板、线路板、电子材料、数位及模拟电子终
端产品;铜的加工、进出口贸易(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
口等特殊商品除外)。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青海电子总资产 794,501.84 万元人民币,净资
产 323,168.54 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 471,333.30,营业收入 487,523.01 万元
人民币,净利润为 37,802.00 万元人民币(经审计),资产负债率为 59.32%。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青海电子总资产 953,904.60 万元人民币,净资产
415,804.82 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 538,099.78,营业收入 129,508.53 万元人
民币,净利润为 12,034.39 万元人民币(未经审计),资产负债率为 56.41%。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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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4-6 :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因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已届满,经公司控股股东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
核,董事会同意推选陈立志先生、许松青先生、李钢先生、孙志芳先生、蔡明
星先生、陈友春先生、肖晓兰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邦民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推荐,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审核,现推选陈立志先生、许松青先生、李钢先生、孙志芳先生为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邦民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推荐,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审核,现推选蔡明星先生、陈友春先生、肖晓兰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次候选董事个人简历:

    陈立志,男,1979 年生,中国国籍,清华五道口在职 EMBA。现担任诺德控
股集团董事长,并任政协青海省第十二届委员。2018 年 9 月起至今任本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董事长。

    许松青,男,1982 年生,中国国籍,长江商学院 EMBA,曾任深圳市安联讯
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诺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主要担任深
圳诺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董事、总经理等职务。2018 年 9 月起至今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总
经理。

    李钢,男,1959 年生,中国国籍,金融学博士,曾参与中国平安早期创业
及生命人寿保险创建,曾任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生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深中华 A 和深中华 B(股票代码:000017、
200017)董事长;现主要担任中国保险康养产业联盟会长。2018 年 9 月起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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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孙志芳,男,1960 年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成人教育本
科毕业、持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曾任人民法院法官(高级四级)、庭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福建省厦门市大型国有企业首席法务官,深圳诺德融资租赁
公司总经理。2018 年 9 月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蔡明星,男,1965 年生,中国国籍,大专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
务师。曾经就职于湖北省鄂州市巾被总厂,深圳原金鹏、光明、岳华会计师事
务所,深圳银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市明鑫税务师事务所,中和正信(后并入
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现任职于
深圳明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2020 年 1 年至今任本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陈友春,男,1976 年生,中国国籍,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及武汉大学法学
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于 2006 年加入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任合
伙人。曾任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海南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鑫荣懋果业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维海
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 2 月起至 2018 年 8 月,任本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2018 年 9 月起至今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肖晓兰,女,198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高
级会计师。曾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专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
大路营业部财务经理、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负责人、中天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营业部副总经理、吉林省大管家财务服务有限
公司总经理、广州市沣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经审核,上述董事候选人均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其担任拟
任职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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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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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4-7 :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因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已届满,经公司控股股东推荐,监事会同意推选赵周
南先生、陈家雄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候选监事个人简历:

    赵周南,男,1972 年生,香港居民,MBA,曾任职清远华冠大酒店有限公
司,广东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广东中融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现任广东
中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7 月起,任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
事会主席。2018 年 9 月起至今任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主席。

    陈家雄,男,1995 年生,中国国籍,财务管理专业本科,曾任深圳诺德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任诺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主管。2021 年 2 月
起至今任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以上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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