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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诺德股份: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2-2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二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编 518026
       8-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Guangdong 518026, P. R. China
                          电话/Tel:+86 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 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诺德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程彬律师、周雨翔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等事实的
认识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意见书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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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3年2月3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3年2月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关于
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3年2月20日14:00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咀路8号绿景红树湾壹号A座16
层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立志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进 行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3 年 2 月 20 日 9:15-9:25 ,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2月
20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4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30,438,7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5711%。本所律
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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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
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福永支行申请银行综
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530,388,935股,反对票49,8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6%。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公司拟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
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530,388,935股,反对票49,8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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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6%。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拟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530,388,935股,反对票49,8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6%。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全资孙公司惠州电子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530,376,935股,反对票61,8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3%。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全资孙公司惠州电子拟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530,376,935股,反对票61,80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3%。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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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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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程   彬




                                                    周雨翔




                                                    202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