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特钢: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01
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 法 律 意 见 书
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地址:西宁市海湖新区万达大厦 1 号楼万达嘉华酒店十八层 1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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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青捷律意见字(2018)第 23 号
致: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或者“公
司”)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在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 52 号西宁特钢
办公楼 101 会议室召开,青海捷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委派任萱律师及韩伟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声 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行为、事件,事实,严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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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议案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
3.西宁特钢向本所承诺: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所律师有赖于公司及有关人员或者
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具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以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西宁特钢本次
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七届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
为,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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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2018年11月14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http:www.xntg.com)
上公告了《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经核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期限、会议出席对象、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说
明了股东有权亲自出席也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载明了
会议投票方式为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明确载明了网络
投票的表决时间与表决程序,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
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明确载明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
序、对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进行了说明并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事项。
2018年11月22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http:www.xntg.com)
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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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星期五)下午15时,在
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52号西宁特钢办公楼101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良求主持。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2018年11月30日进行,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1月
30日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
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交易系统向
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资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的期限以及
记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主持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会
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8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五)。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6 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583,064,802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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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89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及
代理人共计 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83,064,802 股,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55.7893%;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合计代表股份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方式及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记载的一致。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三)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前,推举了会议监票
人和计票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现场表决时,本所律师与会议监
票人、计票人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以特别决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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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表决。
其表决结果为:同意 583,064,8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以普通决议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
其表决结果为:同意 213,395,61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回避表决。
3.关于向全资子公司青海西钢矿冶科技有限公司划转资产
的议案,该议案以普通决议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其表决结果为:同意 583,064,80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方式、表决
结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合法、
有效。
结 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西宁特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及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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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会议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四份。于本所及本所律师盖章、签字
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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