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特钢: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10-29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
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一项基本义务和必须严格履行
的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或人员。
第六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
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1、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
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履行好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进行
主动性信息披露,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
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以
进一步做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
项,可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
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充足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
且该信息不会对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或公司认为披露某信息可能
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得
到豁免认可的,可免予进行该等信息的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事件事前沟通机制,披露重大事件应主
动请示监管部门的意见,请示指导。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
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豁免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它信息披露法规之规定执行。
第三章 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 股份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股份发行中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相关的临时公告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
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记载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巨额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部门、财务部门应做好定期报告的
编制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对定期报告的审议、披露程序。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
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
告。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巨额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一节 交易类事项的额度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类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除“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方向相反的两个
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
露标准。
第四十一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
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总额和主
营业务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
第四十二条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
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
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
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
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照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第二节 披露的时点标准
第四十五条 对于前一章所规定的临时报告内容,公司应当在最
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四十六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
事会秘书部门报告、传递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部门负责组织董事会
议履行审核、披露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
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
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一节 基本制度
第五十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作为信息报告
责任人,应认真履行报告义务,并承担报告责任。
控股子公司包括绝对控股子公司和相对控股子公司。
第五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指定具体的信息报告责任人负责重
大事项的报告,该信息报告责任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
会秘书部门,若信息报告责任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
报公司董事会秘书部门。
第五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公司委派
人员应定期向公司进行职责履行报告,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列席
参加。
第五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按照本节上述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披露。
第二节 会议信息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
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决议)报
送公司董事会秘书部门,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监事及股东签字确认。
第五十五条 会议纪要。控股子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方面组织召
开的决策会议,在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部门报送
相关会议纪要。
第三节 定期报告
第五十六条 年度预算报告。控股子公司应于各年度 12 月 31 日
前报送下一年度预算报告,内容包括年度经营计划、年度预算利润表、
年度资金预算表、年度资金预算表附注。年度预算报告须经控股子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方可报送。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控股子公司应按规定时间报送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由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经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审签后
报送。财务报告包括:
1、月度财务报告,于月度结束后 10 日内报送;
2、季度财务报告,于季度结束后 20 日内报送;
3、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于半年度、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报送。
第五十八条 年度报告书。各公司须依照范本规定的格式及报送
时间要求,完整、真实、准确地填报年度报告书,不得随意删改、遗
漏。
第五十九 对于定期报告,财务部、董事会秘书部门负责收集、
整理、分析、反馈和风险预警,提出管理建议并监督实施。
第四节 重大经营事项报告
第六十条 专项报告。对于公司重点关注的财务事项,控股子公
司应依照公司规定的格式报送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应注意时效性,做
到及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 重大经营事项报告。控股子公司在重大经营事项发
生或预计发生的第一时间应立即予以报告。重大经营事项及报告内容
包括:
1、投资合作。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实施前,须向公司
报送合作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短期投资必须
向公司报告,获得批准方可进行。
2、融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融资须事先报告公司,报告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资金使用计划、金额、利率、融资对象、信用条件、还款
计划等,经有权机构审批后方可执行。
3、拆借。一般不允许控股子公司进行资金拆借,如确有必要须
报送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使用计划、
金额、利率、融资对象、信用条件、还款计划以及争议处理办法等。
4、固定资产处置。金额(价值)超过 10 万元(含)的固定资产购置、
提前报废或出售等行为,须报告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报告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原因、金额、处理方案等。
5、担保和抵押。原则上不允许各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任何形式
的担保,如确有必要对外担保,须报告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6、诉讼纠纷。自诉在诉讼发生前报告,被诉应在实际发生后立
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原因、处理方案以及预计处理结果
等。
7、资产损失和风险。控股子公司对如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坏账、资产减值、因行政处罚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实际损失
金额超过 10 万元(含)的其它损失与风险事项,须立即报告原因、预
计或发生时间、损失金额、损失情况、处理办法等项内容。
8、经营管理。控股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凡是涉及到财务、人
事、分配、用工等基本制度、机构设置、高级管理人员聘用等方面变
化事项,均应报告公司,获批准后实施。
第五节 其它报告情况
第六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
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或者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的申请后, 控股子公
司应当及时报告。
进入破产程序后,控股子公司和其他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当
及时向公司报告债权申报情况、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破产和解与整
顿等重大情况。
法院依法作出驳回破产申请、中止或者恢复破产程序、破产宣告
等裁定的,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裁定的主要内容。
第六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合并、分立方案,
应当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六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对可预知的重大经营事项应及时进行
预报,对突发重大经营事项应于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本的起草与审核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公司董事会秘书部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并核对,保证拟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应履行的审批程序
1、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
事会决议;
2、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①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②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③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事项需公开披露的,
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核批准后,以公司董事会
名义发布。
④ 涉及财务数据的公告,需财务总监审核后,再提交总经理审
核、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六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
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职责及负责部门
第一节 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七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秘书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
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进行信
息披露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信息披露事宜。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
第七十七条 公司重要信息除刊载于上述报纸外,还载于指定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
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保存、保密、责任与处罚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
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等,由公司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未披露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
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十二条 由于信息披露责任人、义务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
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
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证
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办法解释
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