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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西宁特钢: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2-04-30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对
外担保风险,切实保护好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公司以担保人资格与
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担保申请人”)不履行债务
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的形式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和质押(动产质押、权
利质押)等。具体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
汇票、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五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对外担保以及债务人向公司提供
反担保的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对外担保的业务洽谈、调查债务
人资质、制定反担保措施,负责签订、变更、履行、解除、注
销担保合同。
    第六条     法务部门是公司对外担保和反担保合同的综合管
理部门。具体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执行、监管、注销等管理
事务,负责保管对外担保的全部资料,负责对外担保合同履行
过程中或有风险的提示,负责对已发生担保风险的处置。
    第七条   董秘部门是公司董事会有关对外担保会议材料的
准备及会议决议的起草部门,具体负责出具对外担保的董事会
决议及信息披露等事项。
    第八条   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
信状况,并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充分、全面、深入分析了解,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报告;
    4.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5.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条件;
    6.被担保方控股股东的详细情况;
    7.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履行风险控制程序:
    1.财务部门承办人员根据公司经营需要提出被担保对象,
获取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
行业前景、经营情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
实性和担保的可行性,在明确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
反担保措施后,由承办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经部门主管审核后,
报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2.法务部门专责人员根据财务资产部提交被担保人的全部
资料,从风险控制角度对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进行
审查,对拟签订担保合同的内容完整性、条款合规性和合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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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性进行审查,对反担保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
由专责人员在对外担保审批流转单上签署明确意见,经部门主
管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3.董秘部门根据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的意见和相关材料,
向董事长汇报,筹备董事会议或股东大会,根据董事会议或股
东大会投票结果出具会议决议,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1.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根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批。
    2.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有关要求,分别按照审批权限审议对外担保事宜,且需
履行“回避”及“信息披露”等义务。
    3.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
权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均无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的权限为单笔不超过
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10%,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50%,并且必须由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
成员签署同意方可办理;高于这一标准的,须由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核对外担保事项的要点及标准
    (一)接受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2.必须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
     3.必须由被担保方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且需与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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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额相对应;
     4.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设定反担保的
财产必须是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等情形的
财产。
    (二)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1.担保项目资金用途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
策的;
     2.公司财务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的真实性难以核实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
况的;
     4.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
亏损的;
     5.信誉不良的企业;
     6.未能落实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7.严禁对公司无股权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公
司超股比担保,原则上不得对子公司超股比担保;
     8.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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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订立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
范,保证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同中至少应当明确下列条款:
    1.被保证的主合同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3.担保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6.反担保的方式、资产性质等内容;
    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财务部
门会同法务部门及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第十六条     如被担保方未按主合同履行还债义务时,财务
部门应及时通知法务部门,公司法务部门在公司的授权下进行
紧急处理,将风险控制到最低。
    同时在执行对外担保合同期间,财务部门必须不定期关注
被担保方经营运行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化,收集被担保
人定期财务报告,并定期向法务部门提供担保合同履行情况及
相关资料,如发现可能给公司带来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及时报
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主合同中债权方及债务方决定对合同进行变更
或解除时,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法务部门,并提交相应的书面
说明文件,法务部门对以上情况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后,出具
法律意见书并报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担保合同承办单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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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进行变更或解除担保事项。
       第十八条     如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
商调解,如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担保合同承办单位应
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法务部门进行通报,由法务部门依法进行处
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行政
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授权或越权擅自签订合同;
    2.为不具备履约能力和资质的债务方提供担保保证,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
    3.未经董事会同意,擅自出具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4.未经同意,擅自变更、涂改、中止、解除担保合同,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5.对于债务人到期限未能偿还的,导致债权人向我公司追
索,法律事务部没有及时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6.与债务人互相串通,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7.公章违法使用或使用不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
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
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于每月 5 日前将全部对外担保合同
签订明细、履行明细、变更明细、解除明细等情况提交法务部
门、董秘部门。法务部门于每月 8 日前将对外担保情况整理上
报公司分管领导,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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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秘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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