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投: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问题之法律意见书2020-08-22
关于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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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致: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万联律师事务所接受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江卫律师、闵顺杰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就本次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
称“法律法规”)以及《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
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
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资料和证明,并
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核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
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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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长江投资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
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
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
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下午 14 时 00 分在上海市永
和路 118 弄 35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 ,
13:00-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的股东)
共 22 名,代表股份共计 127,727,3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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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截止至 2020 年 8 月 1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本次大会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
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大会,列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
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大会的召集人系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除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未发
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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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董事变更的议案》(127,716,385 股赞成,11,000 股反对,0 股弃
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99.9913%)。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
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为:
18,167,994 股赞成,1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127,716,385 股赞成,1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99.9913%)。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
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为:
18,167,994 股赞成,1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3.《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127,716,385 股赞成,1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99.9913%)。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
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为:
18,167,994 股赞成,1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
4.《关于部分应收账款坏账核销的议案》(127,705,585 股赞成,19,100
股反对,270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99.9829%)。出席会议
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结果为:18,157,194 股赞成,19,100 股反对,2700 股弃权。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上述议案均获本次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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