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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长投:长江投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2021-04-02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1
                      目          录

1.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p3

2.股东大会会议议事规则 ………………………………………… p5

3.会议议案表决办法 ……………………………………………… p6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p7

5. 关于修订《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议案…………………………………………………………… p16

6. 关于修订《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p17

7. 关于修订《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

则》的议案…………………………………………………………… p19

8.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p20

9.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p23

10.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p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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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时间: 2021 年 4 月 9 日(星期五)下午 13 时 30 分

    二、地点: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 35 号楼 长江投资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人员:

    1.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2021 年 4 月 1 日(星期四)下午 3: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授权

委托人。

    四、主持:鲁国锋 董事长

    五、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

施细则>的议案》;

    5.审议《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审议《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7.审议《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
8.股东代表发言(如有);

9.公司负责人回答股东提问(如有);

10.宣读会议议案表决办法;

11.股东对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12.工作人员统计表决票数;

13.获取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14.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

15.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16.宣读长江投资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大会秘书处

                                            202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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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在本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
事效率,现提出如下议事规则:
    一、股东大会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应当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
益、确保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
项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应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应扰乱
大会的正常秩序。股东应听从大会工作人员的劝导,共同维护好大会
的秩序和安全。

    四、股东大会设“股东发言”议程。股东要求大会发言,须事先
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并向大会秘书处登记。
    五、股东发言内容应围绕股东大会的主要议案,每位股东发言的

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六、公司负责人有针对性地简要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七、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作出决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大会表

决时,股东不能发言。




                                               大会秘书处
                                               2021 年 4 月

                               5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办法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7 项议案,议案一之《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表决票在股东报到时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位股东。请各位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本次股东大会中《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

换届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将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写票方法请参考 2021 年 3 月 25 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之附件 2。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以上办法提请股东大会通过。

                                                 大会秘书处

                                                 202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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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1.修订第一章总则中第六条

   原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740 万元。

   修订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527.0370 万元。

   2.修订第三章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九条

   原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叁亿零柒佰肆拾万

(307,400,0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叁亿零柒佰肆拾

万(307,400,000)股。

    修订为: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叁亿陆仟伍佰贰拾柒万零

叁佰柒拾(365,270,37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叁亿陆

仟伍佰贰拾柒万零叁佰柒拾 (365,270,370)股。

    3.修订第五章第三节“董事会”第一百二十四条

    原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

名、副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三名。

    修订为: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由七或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三名。
                              7
    4.删除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款

    删除:“(八)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享有对外行使 3000 万元以上、

公司净资产 20%以下的交易额以及相应的借款、资产抵押权限,董事

长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每次使用董事会授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七)款之后条款号依次更改。

    5.修订第五章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第一百四十八条

    原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

议,设立投资决策、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修订为: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投资决策、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6.新增第五章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一百五十三条

    新增:第一百五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有下列主要职责: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8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五十三条之后条款号依次顺延。

    7.修订第六章第一节“党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第一百五十

六条

    原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办公室作为工作部

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公司审计监察室同时作为公

司纪委的工作部门。

    修订为: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办公室作为工作部

门;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纪律检查室作为公司纪委的

工作部门。

    8.在原章程第六章第二节“党组织的职权”第一百五十九条中新

增第五条款

    新增:第一百六十条(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做好相

关制度的制定、督促和落实。

    第一百六十条第(五)款之后条款号依次顺延。

    9.修订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第一百六十三条

    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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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3-5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修订为: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2-5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10.删除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七款

    删除:“(七)总经理行使 3000 万元人民币以内(含 3000 万元)

的对外投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的采购处置等审批权

限。超出该权限或按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应提请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根据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修订相关内容

    1.修订第三章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中第二十三条

    原章程: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订为: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10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2.修订第三章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中第二十四条

    原章程: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订为: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修订第三章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中第二十五条

    原章程: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11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

给职工。

    修订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4. 修订第四章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中第四十一条

    原章程: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2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修订为: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修订第四章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中第四十四条

    原章程: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订为: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位于公司住所

地或其他明确地点,具体会议地址详见每次会议通知。股东大会将设

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13
席。”

    6. 修订第四章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中第七十六条

第七款

    原章程:第七十六条(七)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

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修订为:第七十六条(七)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

联交易进行审议。

    7.修订第五章第一节“董事”中第九十六条

    原章程: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修订为: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8.修订第五章第三节“董事会”中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九款

    原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修订为: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4
    (九) 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十)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十)款之后条款号依次顺延。

    9.修订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第一百六十五条

    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为: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总数由 236 条增加到 237 条。

    请审议。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5
议案二:



  关于修订《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大会平稳、有序、规范

运作,结合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公司修订了《长发集团长江投

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的《长发集团长江

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请审议。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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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三:



  关于修订《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结合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公司拟修

订《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内

容如下:

    1.修订第一章总则中第二条

    原规则: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修订为: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

由 7 或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2.修订第一章总则中第四条第九款

    原规则: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修订为: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7
    (九)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含 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十)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四条第十款之后条款号依次顺延。

    请审议。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8
议案四:



 关于修订《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交易实施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规定,

结合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公司修订了《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修订后的《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

业 股 份 有限 公司关 联 交 易实 施细则 》 详 见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网 站

(www.sse.com.cn)。

    请审议。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9
议案五:




 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和《长江投资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决定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股东方推荐及本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提名鲁国锋先生、陈铭磊先生、郑金国先生、

李乐先生为第八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鲁国锋,男,1969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1991 年

8 月参加工作,曾任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久

事公司发展策划部副经理,上海久事公司综合策划部总经理,上海交

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上海久事公司党委委员

兼资产经营部、综合发展部经理,上海智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久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久

事(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财务管理部总经理,长江经济联合发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长三角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副总裁,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第七届董事

会董事、董事长。

    陈铭磊,男,1978 年 10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

硕士学位,2001 年 7 月参加工作。曾任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
                              20
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业务副经理、综合业务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长江新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长三角

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总经理,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郑金国,男,1973 年 6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4 年 7 月参加工作,曾任中国葛洲坝集团

第五工程公司技术员,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信贷风险管理处职员,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行业研究员、战略研究员,武汉烟草(集

团)公司企业管理部规划经理,华夏银行武汉分行公司业务部公司理

财与投行业务产品经理,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武汉经

济发展投资集团)投资发展部副部长级。现任武汉金融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董事。

    李乐,男,1979 年 4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管理

学博士。2004 年 7 月参加工作,曾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研究

室干部、研究室副主任科员,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市区工作处副主任

科员、处主任科员、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科员、机关党委办公室副主

任(副处级),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业务部

副总经理、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职工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

公室/行政办公室主任。现任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职工董事,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第七

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

                               21
请审议。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2
议案六:



  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决定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推荐及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审核,提名肖国兴先生、刘涛女士、袁敏先生为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有关

材料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肖国兴,男,1957 年 2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

博士学位,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经济法

教授,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江苏容汇通用锂业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涛,女,1964 年 6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

任上海农学院经济管理系副教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

学院会计财务系副教授,兼任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恒盛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建桥教育集团独立董事、长发

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
    袁敏,男,1975 年 9 月出生,会计学博士,注册会计师,曾任教

于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计学教授,兼任上海

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惠州硕贝德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发集团长江投资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请审议。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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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七:



     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拟进行换届选举。

    经公司股东方提名及本届监事会商议,长江投资公司第八届监事

会拟由 5 名监事组成,任期 3 年,其中职工监事 2 名,已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缪琼灏女士、陈全新先

生担任公司职工监事。3 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为:舒锋先生、徐明磊

先生、李荣华先生。

    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舒锋,男,1968 年 11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硕

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1991 年 8 月参加工作,曾任上海

市客运轮船公司财务主管、计财部经理,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主办、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计财

部经理、总会计师,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

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会计师。现任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

会主席。

                              25
    徐明磊,男,1978 年 10 月出生,汉族,大学学历,硕士学位,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2000 年 9 月参加工作,曾任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经理,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高级财务经理、总监助理,上海申康中心下属岳阳医院财务

总监(副院长),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

部副总经理、长江联合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长江经

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长发集团长江

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李荣华,男,1963 年 6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

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1985 年 7 月参加工作。曾任武汉交通管理干

部学院教师,交通部长江航运经济技术研究所技术研究一室副主任、

主任,武汉工业国有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长、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总经理,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现

任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正部长级、长发集团长

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请审议。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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