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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投资:长江投资:涉及仲裁的公告2021-10-30  

                        证券代码:600119       证券简称:长江投资      公告编号:临 2021—046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申请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82,869,419.55 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

        对公司影响尚取决于仲裁结果及执行情况。公司将持续跟进本

        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申请人因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向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近日,公司收到了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FTZD2021186<关于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投

资协议>(2018.7.11)及<关于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

之补充协议>(2018.7.11)争议仲裁案受理通知》((2021)沪贸仲字第

207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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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仲裁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一)当事人

    申请人: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一:孔令菊

    被申请人二:舟山晟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案件事实

    2018 年 7 月 11 日,申请人、被申请人与案外人杭州长誉资产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誉基金”或“合作方”)、上海世

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世灏”或“目标公司”)、舟山晟

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舟山晟笙”)等签订了《关

于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

及《<关于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

简称“《补充协议》”)。

    根据《投资协议》第二条的约定,长誉基金出资人民币 5,330.00

万元认购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11.1111 万元,申请人出资人

民币 26,650.00 万元受让被申请人二持有的目标公司增资后 50.00%

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55,555.50 元)。申请人应按以下

日期分四期向被申请人二支付股权转让款:于交割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被申请人二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66,625,000 元;以投资所

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二支

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66,625,000 元;若上海世灏经审计的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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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净利润符合各方关于业绩承诺的约定,自上海世灏 2018 年度审计

报告出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二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

人民币 66,625,000 元;若上海世灏经审计的 2019 年度净利润符合各

方关于业绩承诺的约定,自上海世灏 2019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二支付第四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66,625,000

元。

    同日,申请人和合作方还与两被申请人及案外人舟山晟笙签订了

《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第 1.1 条、1.2 条,上海世灏 2018 年

度将实现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500 万元,2019 年将实现净利润不低

于人民币 6,600 万元,2020 年将实现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7,900 万元。

盈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上海世灏未达到前述业绩目标,则申请人有权

要求两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现金补偿,两被申请人应对业绩补偿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且该等业绩补偿应于上海世灏关于该年度的审计报告

出具后 1 个月内执行完毕。为担保业绩补偿义务的执行,被申请人一

应确保被申请人二持有目标公司 26%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88,888.85 元)质押给申请人及合作方。被申请人二实际将对应目

标公司注册资本 222.2222 万的股权质押给申请人,并于 2018 年 9 月

25 日办理质押登记。

    相关协议签署后,申请人按约向被申请人二支付了前三期股权转

让款。2018 年 8 月 21 日,上海世灏办理完成相应的股东工商变更登

记,申请人成为上海世灏持股 50.00%的股东。

    依据上海世灏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出具的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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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世灏 2019 年累计业绩完成数为 9,596.82 万元,累计业绩承诺数

12,100 万元,累计未完成业绩 2,503.18 万元。根据《补充协议》约定

的计算方法,2019 年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业绩补偿款 3,335.49 万

元。经过各方确认同意,该笔款项已从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二支付的

第四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66,625,000 元中予以抵销。

    根据上海世灏于 2021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上

海世灏 2020 年经审计实现的营业收入合计 92,249,641.23 元,2020 年

度 净 利 润 为 -6,917,678.04 元 , 未 达 到 2020 年 业 绩 承 诺 金 额

79,000,000 元。根据《补充协议》约定,2020 年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

人业绩补偿款 113,690,000 元。各方此后多次沟通,但未就该笔系争

补偿款的支付达成一致。

    申请人已向两被申请人发函,提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二应付的第

四期剩余股权转让款 3,327.01 万元从该笔业绩补偿款项中抵销,而两

被申请人仍应向申请人支付剩余的业绩补偿款 80,419,900 元。

    截至目前,虽经申请人多次催告,两被申请人仍未按照《投资协议》

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 2020 年度业绩补偿款 80,419,900

元。由于经协商后仍无法解决争议,因此申请人提起本案仲裁。

    (三)仲裁请求

    1 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共计人民币

80,419,900 元业绩补偿款;

    2.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因延迟支付业绩补

偿款所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法为以业绩补偿款为基数,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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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计息标准,自 2021 年 5 月 26 日

起计算至实际全额付清之日止(截至 2021 年 10 月 15 日,暂计人民币

1,607,019.55 元);

    3.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赔偿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而发

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772,500 元、财产保全担保费暂计人民币 70,000 元;

    (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82,869,419.55 元)

    4.请求裁决申请人有权以被申请人二持有的上海世灏国际物流有

限公司的质押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222.2222 万元)折价,或者以拍

卖、变卖该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付款

义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负担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准备,通过本次仲裁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鉴于本次

仲裁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影响尚取决于仲裁结果及执行情况。公司将

持续跟进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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