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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郑州煤电: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8月修订)2022-08-27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
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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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违法违纪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
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经理的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由 3-11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
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
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
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第四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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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四)监事必须是在职的正式员工。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
勉义务,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或对公司有损害的业务。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并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五条   公司违反上述第十五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十六条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国家公务员不得
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请董事
会或经理层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监事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编制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营业报告书、会
计报表、财产目录等)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
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它监督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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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发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当董事、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
经理进行诉讼。
    第二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除依照法律规定
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第二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
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
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监事会应当尽
快建议召集或组织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
产生的空缺。在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监事会
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六条     任期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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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监事纳税。
    第二十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决策程序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
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附议赞同时,临时监事会必
须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监事。
    监事会例会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期限、事由、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
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因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是集体讨论制。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每位监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
效。表决中的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表决方式。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审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报表,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财务账
目;
    (二)审议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包括董事会决策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
况,董事、经理履行职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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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情况;
    (四)审议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五)审议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例会应当形成决议。监事会例会决议是监事会向股东大
会报告的对审查公司财务报告、监督、评价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表达对董事长和
总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及其提供咨询意见的书面文件。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形成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临时会议决议是监事会向股东
大会报告的对公司重大事项,以及董事长和总经理提出咨询要求进行咨询活动等
提出审议意见的书面文件。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
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
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
正的决议,监事应当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决议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经登记后进行公告。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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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独立聘请中
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从公司办公费用中列支。
    第四十条     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
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
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
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
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
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提出时。
    董事会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章       其   它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成立办公室,配备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 1-
3 人处理日常工作。
    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应比照董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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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
财务有关规定专项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制定并修改,自股
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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