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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郑州煤电:《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9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
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推进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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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对象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和认同度;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
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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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
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及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
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
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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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
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
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
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
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
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积极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
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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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
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
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
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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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
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或监事、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
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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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做好舆情
监控,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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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及具体工作规范文件;
    (二)以公开披露信息为基础,根据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的要求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日常投
资者沟通交流工作;
    (三)定期报告披露后、重大事项说明或公司认为其他
必要时组织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召开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活动;
    (四)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路演及反向路演,协助投资
者及资本市场人士准确理解公司信息;
    (五)组织收集投资者交流所需信息,编制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的文字、视频等文件材料;
    (六)定期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及时上报投资者关注
的共性问题、热点问题,反馈投资者关注和诉求,为公司管
理决策提供参考;
    (七)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股东大会的投资者服务
工作;
    (八)建立投资者管理档案,定期对公司投资者变化情
况进行分析和报告;
    (九)定期或按需组织开展股东识别,及时掌握公司股
东变化情况;
    (十)处理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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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接待程序如下:
    (一)对于通过投资者热线电话、信函、公司网站、上
交所e互动平台等途径向公司提问的投资者,工作人员应准
确理解提问原因,分类处理:
    1.对于咨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数据、项目进展等运营
信息的问题,如相关信息已公开披露,应及时、准确、完整
地回答;如果该问题所涉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
绝并告之理由;
    2.对于咨询行业发展、公司观点与态度等信息的问题,
如果有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的问答口径,应按照口径及时回
答;如果没有统一口径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
    3.对于探询公司未来规划、交易事项等尚未明确、未公
开信息的问题及其他敏感信息的,应按照真实、准确的原则,
基于已公开披露信息回复,对错误信息加以说明,对未明确
事项不做评论。
    (二)对于实地拜访、调研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
待:
    1.收到来访要求;
    2.记录来访人员,确认来访事由,了解关注问题;
    3.汇报来访事项,请示接待方式;
    4.按照公司指示,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落实接待工作,
接待来访;
    5.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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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调研承诺书,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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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
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并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存
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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