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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郑州煤电: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2-11-26  

                        证券代码:600121     证券简称:郑州煤电      公告编号:临 2022-046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       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 年 11 月 24 日,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郑州煤电股

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52 号,

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主要

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煤电或公司)存在

以下问题:

    一、独立性不足

    1.公司与控股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郑煤集团)均涉及煤炭销售业务,存在共同客户。2021 年度,公司向

共同客户销售煤炭,未单独签订销售合同,而是与郑煤集团作为共同

出卖方与客户签订同一合同。

    2.公司员工社保费用通过郑煤集团社保账户统一缴纳。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
                                  1
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规定。

    二、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弥补亏损 5.20 亿元,超过实收

股本 12.18 亿元的三分之一,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

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 号)第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

    三、财务核算不规范

    公司 2021 年度少计员工工资等管理费用 469.13 万元,影响利润

总额 469.13 万元,2021 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董事长于泽阳、总经理兼时任代总会计师张海洋对上述全部

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陈晓燕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

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

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

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于泽阳、张海洋、陈晓燕采取责令改

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

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并于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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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收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后,董事会高度重视,在前期及

时纠正的基础上,进一步复盘问题、查找原因,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落实责任、真改实改,加强学习、规范运作,依法合规、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形成整改报告,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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