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12月修订)》2022-12-03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09年11月26日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经2012年2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1年6月
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年12月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
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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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在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
责。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
担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建档、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
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
所属各级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本制度所规
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
重大事件。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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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组
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有关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
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
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进行
审查、汇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登记入档,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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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履行相应的报送程序。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
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
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
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
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
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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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相关部门或单位除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并送交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
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
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
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补充
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并送交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报送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则及本制
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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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
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向上交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
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
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
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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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和父母。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
内,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
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
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58号)
第六项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通知公司后,公司也应向上交所报
送。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
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
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
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
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
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视上交所要求
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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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
见。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报送未公
开披露的内幕信息,除履行公司有关批准程序外,还须办理以下事项:
(一)向接收信息的外部单位出具书面的《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
函》(见附件三),提醒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二)填写《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登记备案表》(见附件四)
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汇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监管机构要求进
行报送。登记备案内容包括公司经办部门、经办人、审批人、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报送文件内容、外部单位名称、外部单位相关知情人等。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尚未披露的内幕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
价格。
在内幕信息披露前,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
内部刊物,或以内部讲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将内幕信息泄露、
传播。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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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因涉及内幕信息的重大事项需要
聘请中介机构的,应当签署保密协议或在签署相关协议中约定其保密义
务。
第二十二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
露的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已经明显发
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将该信息予以披露并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
减轻该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可以根据上
交所相关规定暂缓、豁免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按规报送上级监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聘请的保荐人、专业顾问、中介
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及其他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或相关个人
若擅自披露、泄露或使用公司的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较大
市场影响的,公司将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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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
附件四: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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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YYYY-MM-DD)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YYYY-MM-DD)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自然人姓
名/法人 知情
知情人 所在单 证件 证件 知情日期 亲属关系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名称/政 人身 职务/岗位 登记人 备注
类型 位/部门 类型 号码 (YYYY-MM-DD) 名称 地点 方式 阶段 (YYYY-MM-DD)
府部门名 份
称
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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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请完整填写本表,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内幕信息知情人是非自然人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4.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部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日期格式:YYYY-MM-DD;登记时间格式:YYYY-MM-DD。
5.填报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6.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7.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8.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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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参与机构/参与人员
重大事项所处阶段 发生时间 地点 参与人员姓名 商谈和决议内容 签名
所在部门
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公司盖章:
注:
1.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仅涉及一个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涉及的进程备忘录应分别记录。
2.重大事项所处阶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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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
(外部单位名称):
我公司根据要求报送的 (文件名称)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特此提醒贵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在我公
司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内幕信息买
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股票代码:600121)。
特此提示。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回 执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材料及保密提示已收悉,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此致!
签收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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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登记备案表
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份)
1
2
3
4
5
接 报送依据
收
接收日期
信
息
单位及部门名称
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报 部门
送
审批人(签字)
信
息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方
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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