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电: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控股子公司开展联合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2022-12-31
证券代码:600121 证券简称:郑州煤电 公告编号:临 2022-053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控股子公司开展联合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盘活资产,提升运营能力,郑州煤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郑煤电”)拟与同煤漳泽(上海)融资租赁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煤租赁”)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开展联
合融资租赁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融资租赁情况概述
公司及新郑煤电拟通过与同煤租赁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开展融资
租赁业务,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元),期
限不超过 36 个月(含 36 个月)。公司作为共同承租人承担连带偿还
义务,新郑煤电以其应收本公司煤炭销售款对本次公司所承担连带偿
还义务进行反担保。
同煤租赁与公司及控股股东、新郑煤电及新郑煤电其他股东均不
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方同煤租赁基本情况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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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 2001 号 1 幢 4 部位
三层 333 室
成立日期:2015 年 1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王彦明
注册资本:125000 万元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新郑煤电基本情况
(一)工商信息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郑市辛店镇新密公路北侧
成立日期:2004 年 4 月 7 日
法人代表:邹山旺
注册资本:35000 万元
经营范围:煤炭生产、销售(限分支机构凭证经营);矿产品、
煤矿设备及配件的销售;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仓库、场
地及设备租赁。(以上范围凡需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结构
截至上会日,新郑煤电共有 3 位股东,持股占比分别是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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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39%,北京联合德信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 10%。
(三)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 2022 年 9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万元) 321283.50 321187.36
净资产(万元) 159682.04 153484.87
负债总额(万元) 161601.46 167702.48
资产负债率(%) 50.30 52.21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 1-12 月
营业收入(万元) 115054.46 128612.18
净利润(万元) 30456.47 36252.18
四、交易标的情况
租赁标的物:新郑煤电名下部分生产经营资产、机器设备等。交
易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亦不涉及有关资产的
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账面原值:26764 万元
五、主要合同内容
(一)融资租赁合同
承租人:本公司及新郑煤电
出租人: 同煤租赁
租赁方式:售后回租方式。即承租人将上述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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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回租使用,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按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租赁本金: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 20000 万元)。
租赁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含 36 个月)。
租金支付方式:每 6 个月支付一次租金,共 6 期。公司作为共同
承租人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所有权:租赁期限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同煤租赁,公司、
新郑煤电拥有租赁标的物的使用权。租赁期届满,公司、新郑煤电作
为承租人在无违约的情形下,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归新郑煤电所有。
(二)反担保协议
甲方(担保方):本公司
乙方(反担保方):新郑煤电
担保债权:当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未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作为
共同承租人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包括本次《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约定
租金、服务费、违约金及全部相关费用。
反担保形式:乙方以其应收甲方煤炭销售款作为抵押向甲方提供
反担保。
履行期限:自反担保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融资租赁合同》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六、本次融资租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融资租赁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影响子公司
对租赁标的物的正常使用,有利于子公司盘活固定资产,解决生产经
营资金需求,改善融资结构。该项业务的开展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及未
来年度损益情况无重大影响。子公司以其应收本公司煤炭销售款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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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在本次融资租赁中所承担的连带偿还义务进行反担保,风险可控。
该事项在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将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批
准额度内负责具体实施事宜。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事前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开展联
合融资租赁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助于子公司拓宽
融资渠道,进一步盘活资产,提升运营能力,且新郑煤电以其应收本
公司煤炭销售款对本次公司所承担连带偿还义务进行反担保,风险可
控,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八、备查文件
(一)融资租赁合同
(二)反担保协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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