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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花科创:兰花科创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2021-10-26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高效
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
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遵照《公司法》、
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机构
    第三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至 2 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
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证券与投资部为董事会日常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
书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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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
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它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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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决定公司因下列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1、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2、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它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长期股权投资、短期
对外投资、项目投资、委托理财或贷款、国债投资、股票投资等,其
投资权限是:涉及投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
若超过该数额的,则须报请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资产出售、收购和置换等资产重组行为的权限是:
涉及公司出售、收购和置换的交易行为的资产总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若超过该数额的,则须报请股东大会审议。
    如上述投资、资产收购、出售和置换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被认定为关联交易,则应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以其资产或信用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公司一次性对外提供担保的总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内的,董事会有权批准;若超过该数额的,董事会应当报
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
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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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提供担保之前(或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
分析。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四章   董事长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设副董事长 1-2 人。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其它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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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职权外,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 300 万元
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其中在行使第五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董事会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的欠款;
    (五)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六)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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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董事会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
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
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工作报告书,以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章    董事会下设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成员
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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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组织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成员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
选人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董事及经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
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政策、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
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经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
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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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采取书面、传真、电
话等通知方式;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七十二小时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
通过证券与投资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与投资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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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会议可
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签字,而签字同意的董
事人数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所需人数,便可形成有效决议,所有与会
董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八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七条   议案的征集
    证券与投资部负责征集会议议案,将董事以及下属分、子公
司等方面上报的议案汇总整理后,形成董事会建议会议议程,建议会
议时间和地点,提呈董事长阅示。
    第二十八条   会议的召集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九条   会议通知
    决定召集董事会会议后,证券与投资部负责向公司董事、独立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条 召开会议
    证券与投资部具体负责董事会会议组织和会务安排。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
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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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
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
    第三十二条 审议议案
    会议主持人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在讨论
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
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
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与投资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
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
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
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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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九章   董事会决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董
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进行披露。


                     第十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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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
对、弃权票数);
    (八)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证
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冲突时,遵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内” 都含本数;“超
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