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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花科创:兰花科创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08-23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

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指引、《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挂牌转让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以及非公开方

式发行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募集资金到位前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

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账后尽快与受

托管理人、监管银行签署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的三方协议并按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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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在监管行开立唯一的募集资金专户。该账户专项用于本次债券

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它用途。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债券发行申请文件中的承诺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若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中约定的程序审议

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

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

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

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

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依法在具

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

在监管协议的有效期内,除了在监管协议终止与解除的情形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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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随意撤销、更改该账户。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

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

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运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并公告。

    第十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

金项目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

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使用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

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

性,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

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三条 如募集资金投资于特定项目建设,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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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

项目管理部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对于确因

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

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存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或授权人士批准,可

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

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逆回购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

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获取不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

关联股东对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审议应回避表决。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用途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承诺相一致,原

则上不得变更。若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中约定的程序进行决议后,方可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须经过有权机构批准,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发行申请文件中约定的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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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在债券的存续期内,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持续

监督并定期检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约定一致,并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划转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

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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