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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花科创:兰花科创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22-09-10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

                   BEIJING ZHONGQI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甲 17 号 205 室

             205,No.17 Anyuan Road,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029 ,China

         电话 Tel:(86-10) 85801637, 传真 Fax:(86-10) 8580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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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兰花科技创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贺虎林律师、张爱军律师

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自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4 号—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自律指南”)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现行的《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

                                    1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就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

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定是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并将会

议通知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予以公告。2022 年 8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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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9 月 9 日 14:30 时在山西省晋城市兰花

大厦 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

刘海山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

中 : 通 过 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2022 年 9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9 日 9:15—15:00。

    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主持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是 2022 年 8 月 3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

司全体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和董事

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根据股东大会签到处的统计和上交所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经本

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现场共

计 2 人,代表股份 518,162,987 股;参与网络投票的 13 人,代表股

份 6,969,271 股;两项合计参加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525,132,25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9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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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经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

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资料的审查,以及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资料,确

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9,792,25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8571%。其中现场出席 1 人,占公

司总股份 0.2471%;网络投票 13 人,占公司总股份的 0.61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选的两

名股东代表柏凌装先生、焦建波先生和一名监事陈吉靠先生对表决票

进行了清点并宣布投票结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的网络投票,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投票权总数和表决情况,随后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并

确定了最终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最终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
525,132,25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5.967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共 1 项,为《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属于普通决议的范围,

该项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

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

会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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