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4-13
证券代码:600127 证券简称:金健米业 编号:临 2019-22 号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召开
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暨 2018 年年度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同时结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和《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章程原条款内容 章程修改后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常德市粮油总公司,出资方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常德市粮油总公司,出资方
式为实物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8 年。公司现有股份总数 式为实物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8 年。公司现有股份总数
为 641,783,218 股 , 其 中 无 限 售 条 件 流 通 股 份 数 为 为 641,783,218 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44,459,617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1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第(五)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年内转让给职工。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 (十三)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提供担保、受获赠现金资产除外); 易(提供担保、受获赠现金资产除外);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2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授予公司董事会根据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实际情况决定单笔收购和处置资产、对外投资的权限为公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35%以下,单笔借款的权限为公司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授予公司董事会根据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下,对外担保的权限为公司最 实际情况决定单笔收购和处置资产、对外投资的权限为公
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35%以下,单笔借款的权限为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下,对外担保的权限为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通知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所地或通知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提供网络投票、董 议形式召开。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提供网络投票等方
事会征集投票委托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原则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上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原则上董事任期三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八)决定公司需提交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对外投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八)决定公司需提交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对外投
等事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九)决定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等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不超过 5%的 (九)决定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关联交易(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不超过 5%的
情况适用于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关联交易(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情况适用于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
3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十二)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计师事务所;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计师事务所;
作;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作;
其他职权。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
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
除上述条款变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未发生变更,全文内容具
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改后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
事宜。
特此公告。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2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