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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健米业:金健米业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公告2022-03-31  

                        证券代码:600127         证券简称:金健米业        编号:临 2022-15 号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就公司全资子公司
湖南金健米业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销公司”)、湖南乐米乐家
庭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米乐公司”)与新一佳超市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一佳超市”)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进行核销的情
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子公司与新一佳超市应收款项的情况说明
    公司全资子公司乐米乐公司和营销公司根据业务合同曾分别向位
于长沙市内的新一佳超市门店、湖南区物流配送中心和新一佳超市的深
圳配送中心供应米面油等商品。2016 年,新一佳超市资金链出现问题,
未能及时清偿乐米乐公司和营销公司货款人民币 12,194,731.92 元和
1,487,517.41 元。乐米乐公司和营销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9 月向长沙市
开福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了诉讼
财产保全。2016 年 12 月 8 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
粤 0307 民初 13919 号)判决新一佳超市支付营销公司货款,并支付从
2016 年 9 月 1 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7 年 2 月 23 日,长沙
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 0105 民初 4709 号)判决新一
佳超市支付乐米乐公司货款,并支付从 2016 年 9 月 2 日起至货款付清
之日止的利息。
    公司结合新一佳超市的重整工作,考虑到诉讼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
的不确定性因素,本着谨慎性原则,再分别经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
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18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2019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暨 2018 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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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董事会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暨 2018 年年度监事会会议、
以及 2019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对新一
佳超市及其控股子公司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按
照账面余额 100%计提坏账准备。即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乐米乐公
司和营销公司两家子公司应收新一佳超市及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
限公司货款合计 13,682,249.33 元,按 100%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3 月 25 日、2018 年 4 月 13
日、2019 年 4 月 13 日和 2019 年 5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度部分应收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公告》(编号:临 2017-10
号)、《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度部分应收款项单项计提
坏账准备的公告》(编号:临 2018-15 号)、《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编号:临 2019-20 号)。


    二、本次核销新一佳超市应收款项的具体情况
    2021 年 7 月 26 日,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
粤 03 破 172 号)的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新一佳超市
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法裁定批准新一佳超市重整计划,并终止新
一佳超市重整程序。
    公司全资子公司乐米乐公司应收新一佳超市往来款项合计
11,361,484.32 元,其中:应收账款 11,256,050.32 元,其他应收款
105,434.00 元,根据新一佳超市重整计划,乐米乐公司于 2021 年合计
已收到清偿款 2,005,083.25 元,其中:应收账款 1,986,435.97 元,其
他应收款 18,647.28 元,乐米乐公司应收款项余额合计 9,356,401.07
元未获得清偿,其中:应收账款余额 9,269,614.35 元,其他应收款余
额 86,786.72 元。公司全资子公司营销公司应收新一佳超市往来款项
1,487,517.41 元,根据新一佳超市重整计划,营销公司于 2021 年已收
到清偿款 390,129.93 元,营销公司应收款余额 1,097,387.48 元未获得
清偿。公司全资子公司乐米乐公司和营销公司 2021 年收到清偿款的具
体 情况详见 公司 2021 年 12 月 8 日 登载于上 海证券 交易所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的《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应

                                2
收账款坏账准备转回的公告》(编号:临 2021-43 号)。
    鉴于新一佳超市重整程序已被法院裁定终止,公司债权未获清偿部
分,新一佳超市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乐米乐公司和营销公司应收新一佳
超 市 往 来 款 项 余 额 9,356,401.07 元 和 1,097,387.48 元 , 合 计
10,453,788.55 元已确定无法收回,其中,应收账款为 10,367,001.83
元,其他应收款为 86,786.72 元,公司对其进行核销处理。


    三、本次核销新一佳超市应收款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在以前年度对上述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核销应
收款项合计10,453,788.55元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本次核销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会计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四、本次核销新一佳超市应收款项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暨
2021 年年度董事会会议,以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新一佳超市有限
公司应收款项的议案》。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在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会对
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本次核销应收款项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真实
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核销部分应收账款。
    (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部分应收款项,是为了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核销
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核
销部分应收款项,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核销应
收账款的事项。
    (四)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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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核销部分
应收款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以及经营成果;本次应收款项的坏账核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核决策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同
意公司本次核销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的应收款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1、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暨 2021 年
年度董事会会议决议;
    2、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2 年第五次会议决
议;
    3、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暨 2021 年年度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暨 2021 年年
度监事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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