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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健米业:金健米业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03-31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增强公
司现金分红的透明性,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
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情况、经营目标、资金成本和融资环
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
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平衡
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健全公司
利润分配的制度化建设,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
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
    (二)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确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长
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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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
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根据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
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需要,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
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公司采用股票股
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因素。
    (二)利润分配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同时现金能够满足
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
则上每年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20%,其中,现金
分红不低于5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此外,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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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具
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并已在公开披露文件
中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根据每一
会计年度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独立董事应
对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在制定和决策利润分配
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
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
保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
会可提出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对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3、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通过。同时,对董事会和经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4、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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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权。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
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6、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
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应
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然后提交股
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7、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
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
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8、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
见。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股东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二)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由董事会提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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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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