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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业股份:独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前认可意见2021-04-30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拟审议事项的相关文件,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续聘公司 2021 年审计机构
     经核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服务业务从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
要求。
     公司本次续聘 2021 年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续聘 2021 年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议案
     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参股公司提供反担保,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提供同比例担保,担保对等、公平。不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也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本事项,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3.关于公司向关联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的关联交
易
     因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所需,关联方爱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爱涛置
业有限公司共同为子公司出具质量责任主体担保函,本公司向关联方按照持股比
例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金额 1,005.8 万元,公司实际担保金额未大于公司持股比
例,不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也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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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同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本事项,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4.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控股股东为有效避免与弘业股份发生同业竞争的相关
措施,同时控股股东还将继续推动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相关委托经营管理
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仅提供管理服务并收取托管费用,
不会对公司形成不利影响。

   我们同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本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需回
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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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仅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
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之用)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蒋建华:




包文兵:




王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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