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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业股份:弘业股份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7-16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 2022-037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起诉金额约 2115 万元


   郑州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本公司、南京瀚唐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
合同纠纷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郑市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
状》,新郑市法院受理了该案件。有关本次诉讼的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披露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1-061)。


   新郑市法院作出(2021)豫 0184 民初 117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
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本次判决的详情参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披露的《江
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临 2022-027)。


   郑州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郑市法院作出的(2021)豫 0184 民初 11713
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一、本次上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相关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州锐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普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二路电商大厦 A 栋 13 层
   法定代表人:寇月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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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马宏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瀚唐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唐裔
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锦路 58 号 7 幢 634 室
   法定代表人:高淑娟


   (二)上诉请求:
   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21)豫 0184 民初 1171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
项,改判由被上诉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该判决中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
务,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锐普公司与弘业公司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与瀚唐裔公司不
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判决瀚唐裔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系认定
事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着手应诉工作,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因诉讼的最终结果还存在
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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