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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弘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30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规定,作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聘任的法律顾问(合规管理负责人)姚淳先生不存在《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证监会
及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姚淳先生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



   二、对参与设立江苏苏豪海陵服务贸易数字投资基金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关联方苏豪投资、苏豪基金参与设立江苏苏豪海陵服
务贸易数字投资基金。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按照出资金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
设立基金的股权比例,不存在公司向关联方输送利益、转移资源和义务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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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仅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之用)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包文兵:




   王廷信:




    冯巧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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