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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极集团:太极集团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的公告2021-04-24  

                         证券代码:600129     证券简称:太极集团     公告编号:2021-20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1-2023 年)的公告


    为完善和健全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指引》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
发展战略、所处的竞争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盈利能力、股东回
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项因素,特制定公司未来三
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
实际情况、 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
段及规划、资金需求、社 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股东要求及
意愿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
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 润分配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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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 的意见和诉求,坚持优先采取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三、规划制定的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盈利能
力以及资金需求状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
见拟定,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
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在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可通过电话、邮箱、来访接待等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其中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在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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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配,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当年实现盈利。

    2、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对外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

    5、公司现金流为正值,能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

    1、在符合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原则上公司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连续
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

    2、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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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
定。

    (四)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
虑对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
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公司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分别考虑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总额、现
金流状况、股本规模及扩张速度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
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
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和盈利情况,提议进行
中期现金分配。

    (七)利润分配方案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公
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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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
的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前,可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
予以披露。

    五、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重庆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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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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