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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重庆啤酒:重庆啤酒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19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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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重庆市江北区金融街 3 号 D 座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5-1 层 A 单元 邮政编码:400023
      5-1 A, Tower D, PICC Life Insurance Tower, 3 Financial Street,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400023, P.R.China
                             电话/Tel:(8623) 8879 8388 传真/Fax:(8623) 8879 8300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啤酒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
                                                                     法律意见书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做出决议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重

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2.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提交会议审

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重

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恒山东路 9 号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接待中心二楼会议室

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全体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的任意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 Roland Arthur Lawrence(罗磊)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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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1 年 5 月 12 日(星期三)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贵公司股东;贵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并经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数为 290,673,820.00 股,占贵公司

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60.060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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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所载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表决部分,由本次股东大会推选出

的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李安强先生、陈昌黎先生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 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会议部分按《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网

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本次股东大会以 344,714,920 股赞成,20,800 股反对,6,20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21%赞成。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有

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 344,714,920 股赞成,20,800 股反对,6,20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21%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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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344,741,920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赞成;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

结果为 54,358,031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赞成。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 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 344,714,920 股赞成,20,800 股反对,6,20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21%赞成。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5. 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 344,714,920 股赞成,20,800 股反对,6,20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21%赞成。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6. 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 344,714,920 股赞成,20,800 股反对,6,20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21%赞成。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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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7.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 290,382,718 股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以 54,359,202 股赞成,

0 股反对,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100%赞成;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54,358,031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赞成。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嘉士伯香港啤酒厂有限公司、嘉

士伯重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8.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339,936,658 股赞成,4,772,747 股反对,32,515 股弃权,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6061%赞成;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49,552,769 股赞成,4,772,747 股反对,32,515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1.1599%赞成。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9. 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嘉酿啤酒有限公司更名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344,741,920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赞成。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匡琦先生担任重庆嘉酿啤酒有限公司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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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 344,741,920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赞成。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1.01 匡琦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以 339,621,122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5145%赞成。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除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外,无其它

表决方式。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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