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2018-10-3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
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
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
高新”或“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对东湖高新 2018 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10 月 24 日,光大证券对东湖高新进行了 2018 年度的现场检查。保
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公司的相关文件、对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查阅和复印公司财
务资料、获取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流水文件等形式,重点关注了东湖高新公司治理
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等
方面,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并且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将现场检查结果书面提交东湖高新。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光大证券对公司各项治理制度的完备性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查阅并获取
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文件。同
时,光大证券还检查了各项治理和内控制度文件、三会文件,并就公司治理及内
部控制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保荐机构核查,东湖高新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
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三会运作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严格遵循
法定程序,顺利履行各自的职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勤勉尽责,按照
相关法律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
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
明确合规,已经建立了良好的治理架构和权力制衡机制。
(二)信息披露情况
光大证券查阅了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历次信息披露文件,访谈了
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对公司历次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核查。
经保荐机构核查,东湖高新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所有股东有平等、充分的知情权。信息披露文件的内
容和格式合法合规,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光大证券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文件、三会文件记录及公告文
件,定期报告及审计报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报告等相关资料,重点关注了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保荐机构核查,东湖高新在资产、人员、业务、财务方面均具有充分的独
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况,东湖高新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光大证券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实地
去相关银行获取了募集资金账户银行流水文件,核对了公司募集资金对账单、募
集资金使用台账、大额资金使用的相关发票及内部审批文件、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保荐机构核查,东湖高新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光大证券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控制文件、董事会决议文件、股东大会
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的关联交易相关文件、对外担保协议、对外投
资协议等,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保荐机构核查,东湖高新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已经履行必要
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等重大经营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
(六)经营情况
光大证券查阅了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了解近期行业情况与市场状况,并与
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交流,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保荐机构核查,东湖高新业务规模持续发展,整体运营情况正常。公司
2018 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 37.41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7 亿
元。公司将进一步促进业务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光大证券提请东湖高新在日常经营中,合理安排并且有效地推进募集资金使
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公司进
一步优化业务结构、融资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
四、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东湖高新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文件资料,
安排保荐机构与东湖高新高管及工作人员的相关访谈以及实地调研,会计师、律
师等其他相关中介机构配合情况良好,保证了持续督导及现场检查工作的顺利实
施。
五、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湖高新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以来到目前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
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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