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2018-12-0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的方式向徐文辉、邵永丽、上海久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晓翔、
陈宇购买上海泰欣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7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认真审阅了
本次交易的相关资料后,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1.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为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元评估”),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资格,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
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除正常业务往来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
亦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或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
性,能够胜任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评估工作。
2.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坤元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
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资产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购入资产进行
评估,并最终确定以收益法得到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在评估
1
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
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
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符合客观、公正、独立、
科学的原则,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的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实际状况,
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系以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标的资产的评估定价公允、
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
估方法选取得当且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
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
公允性的说明》之盖章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年 月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