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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湖高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18-12-0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
               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
分道制实施方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配合做好并
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3]3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武
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高新”或“上市公司”)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或“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东湖高新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产业政策和交
易类型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
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
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以及是否属于
《关于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豁免/快速通道”产业政策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
(2018年10月19日)》中新增的“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
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
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
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经核查,本次交易标的上海泰欣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
境”)主营业务为烟气脱硝、脱硫、垃圾渗滤液回喷等与环境治理相关的烟气净
化系统设计、系统设备集成及相关环保设备的销售、安装与调试。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泰欣环境属于“生态保护和环
境治理业”(N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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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涵盖工程建设、环保科技及科技园区三大板块。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其所处行业为“土木工程
建筑业”(E48)。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不属于《国务院关
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
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
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的
范畴,属于《关于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豁免/快速通道”产业政策要求的相关
问题与解答(2018 年 10 月 19 日)》中新增的“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
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
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
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二)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东湖高新主营业务涵盖工程建设、环保科技及科技园区三大板块,其中环
保科技板块主要业务为燃煤火力发电机组烟气综合治理和污水处理。交易标的
泰欣环境主要从事烟垃圾焚烧烟气净化系统设备的研发、系统集成及相关环保
设备销售、安装、调试,在垃圾焚烧发电烟气脱硝系统集成、设计优化、项目
管理、系统调试等方面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通过并购泰欣环境,公司将烟气
综合治理业务扩展至垃圾焚烧发电烟气治理领域,与公司现有的燃煤火力发电
烟气脱硫业务形成良好协同。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
购,但不属于上下游并购。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然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未发生变更。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
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四)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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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中,东湖高新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徐文辉、邵永
丽、上海久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晓翔、陈宇持有的泰欣环境 70%
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2,000 万元。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五)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二、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
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
施方案》、上交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
发[2013]3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尽职调查和对重组报告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
    1、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
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
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的范畴,属于《关于并购重
组审核分道制“豁免/快速通道”产业政策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 年 10
月 19 日)》中新增的“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
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
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
的产业”;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但不属于上下游并购;
    3、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4、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
    5、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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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覃建华                          沈佳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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