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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湖高新: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2020-09-08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0-09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根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约定,本合同金额暂定为 120,586 万元,最终以实际施工图结算为准。其中:勘察

费单价为 124.58 元/米;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

号)收费标准的 69.87%计取;施工费(建安工程费)按国家清单计价规范、湖北省

现行消耗量定额、鄂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鄂州市没有的参照武汉市信息

价)及相应的取费文件计取全费后的 93%计取。

     合同生效条件:湖北联投华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华容”)、武汉

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湖北省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建设院”)及中

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西设计”)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为 730 日历天。具体单项工程工期另签合同约定。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将为公司的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合同履行对公司财务指标

影响的具体金额目前尚无法测算。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作为牵头方,与建设院、中国华西设计组建的联合体

已中标红莲湖大数据云计算产业园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该项目由湖

北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招标,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标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0-078)。

     近日,联合体与联投华容签订了《红莲湖大数据云计算产业园项目设计-采购-
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暂定为 120,586 万元,最终以实际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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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为准。

     本次参与关联方公开招标并签订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的行为,符

合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要求。该事项已在公司内部完成豁免

的登记及审批流程。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工程名称:红莲湖大数据云计算产业园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

     2、工程地点: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

     3、签约合同价:本合同金额暂定为 120,586 万元,最终以实际施工图结算为准。

其中:

     (1)勘察费单价:124.58 元/米(以钻孔深度延长米的综合单价);

     (2)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 号)收费

标准的 69.87%计取;

     (3)施工费(建安工程费):按国家清单计价规范、湖北省现行消耗量定额、

鄂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鄂州市没有的参照武汉市信息价)及相应的取费

文件计取全费后的 93%计取。

     4、工程内容

     (1)房屋建筑及公共配套工程:a、园区配套学校,建筑面积约 4.86 万平方米;
b、招商服务中心约 1.5 万平方米;c、公共配套项目,包含消防站、垃圾站、公交

站、停车场、卫生服务站及其他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约 0.7 万平方米。

     (2)市政工程:a、园区道路 29 条;b、湿地景观工程,占地面积约 705 亩;c、

水环境治理等配套工程,占地面积约 131.1 亩;d、园区场地平整。

     (3)园区内水电气通讯等迁改、安装及其他配套工程。

     本工程实施内容为上述单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包括勘察、设

计、采购、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工作。湖北路桥承担项目采购、施工和缺陷

责任期工程修复工作等。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湖北联投华容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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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湖北联投华容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DQJM5B

     注册地址: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高新四路与新城大道交汇处南段

     法定代表人:胡黎明

     注册资金:1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19 年 12 月 20 日

     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土地开发及整理;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业务;对基础设施、大数

据与云计算、5G 通信网络、网络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以及其

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融资;委托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不含金融类投资);国际

技术、经济合作业务;委托招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00%。

     (2)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总资产为 9,720,432,011.98 元、

净 资 产 为 3,472,941,742.98 元 、 营 业 收 入 为 304,893,774.71 元 、 净 利 润 为

99,806,264.79 元。
     注:因本次交易关联方联投华容成立时间不足一年,故披露关联方的实际控制

人即湖北省梧桐湖新区投资有限公司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合同双方:甲方:联投华容;乙方:湖北路桥、建设院、中国华西设计。

     (二)签约合同价:本合同金额暂定为 120,586 万元,最终以实际施工图结算

为准。其中:

     1、勘察费单价:124.58 元/米(以钻孔深度延长米的综合单价);

     2、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 号)收费标

准的 69.87%计取;

     3、施工费(建安工程费):按国家清单计价规范、湖北省现行消耗量定额、鄂
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鄂州市没有的参照武汉市信息价)及相应的取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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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计取全费后的 93%计取。

     施工费(建安工程费)确定方式:各单项工程子合同在相应施工图经甲方和行

业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后,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按照省市计价文件计

算所得乘以总合同中相应中标费率得到施工费(建安工程费)。施工费(建安工程

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图经审定后,乙方编制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

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双方对审核成果签字确认。经审

核过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是工程月度计量审核、结算的依据。

     (三)合同履行地点: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

     (四)合同期限:工期为 730 日历天,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具体单项工

程工期另签合同约定。

     (五)合同支付:

     1、付款时间

     付款时间的约定,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

     2、支付分解表

     (1) 勘察费用支付:

     ○1 勘察成果提交并通过审核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90%;

     ○2 完成全部勘察及其服务工作后,结清全部费用。

    (2)设计费用支付:
     ○1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20%;

     ○2 初步设计完成且通过审查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30%;

     ○3 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且通过审查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40%;

     ○4 完成全部设计及其服务工作后,结清全部费用。

     (3)施工费用支付:

    ○1 本工程按每月审定的计量产值(扣除 3%质保金)支付;

    ○2 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或实际交付使用的,分别计量、结算和支付。

     乙方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

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乙方报送的支付

分解报告后 7 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
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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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3、进度付款申请单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支付表格和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乙方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

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

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

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己支付的

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合同约定计量的己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

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

金额;

     (5)当期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

金额;

     (6)当期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

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
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

减的金额。

    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乙方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

内完成审核,提出甲方到期应支付给乙方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甲方审批

同意后,由监理人向乙方出具经甲方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

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乙方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核减乙方未能按照合同

要求照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甲方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
付给乙方。甲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进度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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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甲方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乙方完

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5、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

理人有权予以修正,乙方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乙方复核同意的修正,

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六)履约担保: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履

约保证金为 6000 万元)、担保形式(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和招标

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

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

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乙方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甲方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甲方应在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乙方。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乙方应保证其

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甲方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 7 天内将履约担

保退还给乙方。如工程延期,乙方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
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

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通知乙方,说明有关

索赔要求所涉及乙方违约的性质,但这些说明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

     (1)乙方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乙方违约:

     ○1 乙方的设计、乙方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
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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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

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4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又拒绝消除不合格工程;

     ○5 乙方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 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

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 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9 乙方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

或关键施工设备;

     ○10 经监理人和甲方检查,发现乙方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

况;

     ○11 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或监理人的工作指令;

     ○12 乙方擅自变更设计,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1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缺陷责任期义务;

     ○14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对乙方违约的处理
     ○1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按照甲方要求对未能通过

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乙方应承担延期责任。

     ○2 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已停止履行合同时,甲方可通知

乙方立即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处理。

     ○3 乙方发生除由于乙方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以外的其他违约情

况时,监理人可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乙方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4 乙方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甲方是否解除合同,甲方均有权向乙

方课以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

     ○5 若乙方违反合同的规定,则甲方在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 7 天内未见纠正
后,根据乙方违约性质,可以向乙方采取警告、处罚、分割工程任务、清退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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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下述规定办理:

     A. 乙方承诺的主要人员未按规定的时间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监理人和甲方

批准擅自更换,或更换人资质低于原人员资质,每未到位或擅自更换或资质不足课

以 5 万元/人的违约金,乙方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课以 1

万元/天的违约金,乙方必须在监理人要求的期限内更换资质满足的人员到场。项目

经理、施工负责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同时任职的课以 10 万元的违约金。

     B. 乙方承诺的主要设备未按规定的时间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监理人和甲方

批准擅自撤换,以次充好,每缺少一台(套)课以 10-20 万元/台(套)的违约金,

井按相应条款规定采取措施。

     C. 乙方应指派专门管理人员检查农民工工资到位情况,并向甲方出具报告,甲

方每月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存在农民工到位半个月仍未办理工资卡及未录入相关信

息的,每发现一次课以 1 万元的违约金。

     工程实施中如果出现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上访的,甲方将从乙方工程应付

款中扣缴农民工工资违约金 10 万元/次。不及时为劳务人员办理维权卡和工资卡,

不按月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或机械租赁费等,按 5000 元/人次的标准从乙方应付工

程价款中扣缴乙方的违约金。以上访名义围攻国家机关,甲方除追究乙方的责任外,

视情况从乙方的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 5 万元/次的违约金。

     D. 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影响了工程进度或质量且乙方无法在预计工期内完成
工程项目时,甲方有权分割乙方工程任务,此任务工程量划分额度由甲方与监理人

共同确定,井由甲方与监理人共同认定的其他承包商完成,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额外

费用(包括分割任务部分的单价上浮而增加的费用)将由原乙方承担,但并不因此

解除合同规定的原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如果任务经分割后,乙方仍连续两个季

度无法完成剩余工程进度计划任务的 80%,则甲方将终止乙方在本合同段的承包,

在不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由甲方雇佣指定分包人完成该项工程,

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由甲方从乙方提交的履约担保中予以支付。

     ○1 乙方缴纳违约金并不能使违约行为合法化,乙方应继续纠正,否则甲方有权

课以加倍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2 乙方拒绝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工作指令时,甲方有权委派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
实施相应工程,有关费用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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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乙方擅自变更设计、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拆除

未按图施工的工程,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缺陷责任期义务时,甲方有权委派具有相应资格的单

位完成缺陷修复责任,有关费用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3)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乙方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

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乙方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乙方应撤离现场,

甲方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甲方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乙方。

甲方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乙方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但甲方的这一行动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甲方根据合同约定享有

的索赔权利。

     (4)甲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 乙方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后 28 天内,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乙方实

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甲方扣留乙方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乙方己提供的设

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

和扣款金额,包括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3 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向乙方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
甲方造成的损失。

     ○4 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甲方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

项。

     ○5 甲方和乙方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可向工程所在

地法院起诉。

     (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

     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甲方,并在乙方收到解除合同

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认办理转让手续。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文件和由乙方或以其名义

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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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乙方进

行抢救。乙方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甲方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

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乙方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2、甲方违约

     (1)甲方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甲方违约;

     ○1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

致付款延误;

     ○2 甲方原因造成停工;

     ○3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乙方无法复工;

     ○4 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5 甲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 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

     ○1 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时,乙方可书

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2 乙方按合同约定暂停施工 28 天后,甲方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乙方可向甲方

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乙方的这一行为不免除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乙方

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乙方支付下列款项,乙

方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甲方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 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究成工作的价款;

     ○2 乙方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己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甲方

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甲方所有;

     ○3 乙方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甲方未支付的金额;

     ○4 乙方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乙方人员的金额;

     ○5 因解除合同造成的乙方损失;

     ○6 按合同约定在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乙方的其他金额。
     ○7 甲方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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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0-092



乙方支付应偿还给甲方的各项金额。

     (4)解除合同后的乙方撤离

     因甲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

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甲方的要求将乙方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乙方撤出施

工场地应遵守合同约定,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

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定解决。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端、纠纷或因违反、终

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在乙方和甲方之间达成一

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或按法院判决结果由双方按比例分担。乙方应在其分包合同中约定乙方与分

包人的纠纷也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合同生效条件:湖北联投华容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

桥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建筑设计院及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各方签字盖

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将为

公司的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合同履行对公司财务指标影响的具体金额目前尚无法

测算。

     2、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合同双方均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的或

不可抗力等因素,有可能会影响合同履行。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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